股东侵占公司财产 “一人”公司股东侵占公司财产行为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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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侵占公司财产“一人”公司股东侵占公司财产行为的法律分析“一人”公司股东侵占公司财产行为的法律分析作者:潘素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8期摘要在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如果侵占公司的财产,其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从一人公司与公司人格制度、利益相关论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原则、民刑交叉等理论分析及犯罪构成要件看,一人公司的股东也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否则,不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键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职务侵占作者简介:潘素梅,云南警官学院法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民商法、民刑交叉。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

2、:A9股东侵占公司财产“一人”公司股东侵占公司财产行为的法律分析“一人”公司股东侵占公司财产行为的法律分析作者:潘素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8期摘要在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如果侵占公司的财产,其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从一人公司与公司人格制度、利益相关论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原则、民刑交叉等理论分析及犯罪构成要件看,一人公司的股东也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否则,不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键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职务侵占作者简介:潘素梅,云南警官学院法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民商法、民刑交叉。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

3、标识码:A9股东侵占公司财产“一人”公司股东侵占公司财产行为的法律分析“一人”公司股东侵占公司财产行为的法律分析作者:潘素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8期摘要在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如果侵占公司的财产,其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从一人公司与公司人格制度、利益相关论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原则、民刑交叉等理论分析及犯罪构成要件看,一人公司的股东也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否则,不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键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职务侵占作者简介:潘素梅,云南警官学院法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民商法、民刑交叉。中图分类号:D922.2

4、9文献标识码:A9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107-02一、案情简介昆明某区一家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成立之初共有三位股东,分别是张某、施某、舒某,其中,张某为法定代表人。之后,因股东之间产生矛盾,经股东会决议,2012年4月,张某将等其股份转让给施某,2012年5月,舒某将股份转让给施某。之后,公司由施某负责经营管理,其妻李某负责财务。因公司经营情况不好,张某通过借款不入账、重复报账等方式,将公司资金人民币400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供其私人使用。后因施某未付清张某的股份转让款,张某向公安报案,认为施某侵占公司资产。二、观点争鸣我国《刑法》第227条规定了职务侵占罪,对于施某

5、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问题,实务界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施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从罪刑法定的原则看,刑法于1997年修订,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规定。因此可知,刑法所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不包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本案中,某建材公司因股东变动后成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只有施某一人,施某是公司唯一的受益人,施某使用公司的财产,实际上也是在使用自己的财产,所以,即使施某利用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侵占了公司财产,其行为也不符合职务侵占罪;另外,按照《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如果施某的财产与建材公司的财产发生混同,施某应当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这是一种民事责任,并非刑事

6、责任。第二种观点是,施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如下:由于其他股东已将股份转让给施某,建材公司的股东只剩下施某一人,但是建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不变。既然建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股东施某就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建材公司则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因此,建材公司的财产不是施某的个人财产,施某不应当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的财产。本案中,施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施某不但应当按照公司法承担连带责任,还应当按照刑法承担刑事责任。三、分歧辨析及论证(一)一人公司与公司人格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的两种主要形态,本文所指的“一人”公司是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普通的有限责

7、任公司不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指是由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公司人格制度,不管是哪种形态的有限责任公司,均具有独立的公司人格,即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责任。9由于一人公司依然是有限责任公司,因此,不管其股东是自然人,还是法人,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独立的,股东与公司各自独立地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一旦投资入股后,其投资的财产就不再属于股东个人,而是属于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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