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保险监督架构经验及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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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国外保险监督架构经验及其借鉴[键入文字][键入文字][键入文字]精选公文范文管理资料    实际上,对保险监督产生影响的,不仅仅限于行政部门。从英美等国较为完善的保险监督体系看,保险监督通过国家立法、行政及司法等各个不同职能部门共同实施,各部门有其不同的职责。首先,立法部门必须制定符合市场现状的保险法律法规,作为政府机关执行保险监督的法律依据。  其次,政府行政部门必须秉持依法行政的原则,根据立法部门所授予的权限,谨慎地监督与切实地管理保险业的营运。而司法部门则应通过其解释法律及法官合理裁量的功能,补充立法及行政部门忽略的部分,并以此

3、保护保险合同弱势一方。最后,为避免公共监督过度介入以及因此衍生的监督效率低下,保险业的自我监督应成为公共监督的补充。  一、国外保险监督架构  (一)立法部门  为能有效地实施保险监督的相关措施,多数国家都通过保险立法来构建起本国保险监督体系。一般而言,各国将保险法的内容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种类型。公法一般称为保险业法。其内容涉及保险监督的专业技术,不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大多以明确的法律条文予以表现,以维持法律的权威性和公示性。其内容除了规范政府机关监督管理保险事业的经营外,还包括保险行政监督权限的授予。  私法领域,内容以保险合同法为主。在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

4、、日本,保险立法均由立法机关就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详加规范;在英美法系国家,保险合同属于普通法的范畴,原则上由司法机关以裁判的方式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险立法的基本功能是提供保险建立的法律依据。主要用于规范保险市场的经营和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包括保单条款、保险费率、保险销售、理赔程序及财务清偿能力等事项。  此外,需要通过立法来确定一个专业监督组织来执行相关的监督职能,其内容包括该组织的监督权限、管辖范围、人力配置、经费预算及监督机构独立自主性等。  然而,各种利益团体都有可能影响保险监督的政策形成。在保险立法过程中,利益团体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表达

5、其意见,并最终影响立法结果。以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制定为例,它是在保险业、运输业、消费者团体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积极介入下,历经多年并多次修改后才予以实现。大多数情况下,广大消费者难以凝聚集体力量,消费者团体的声音经常是比较微弱和模糊的。如果立法机关缺乏客观的立场,消费者的权益极容易被忽略。  鉴于保险制度的复杂性、专业性及变化性,实施保险监督管理时必将涉及许多技术因素,因此有必要用成文的法律规范加以明确。此外,随着保险服务趋于多样化、创新化、自由化,利用立法手段将相关事项组织成系统的法律,应当成为一项重要工作。  (二)行政部门  保险监督管理的主

6、要工作由政府行政部门执行,其主要原因在于立法与司法部门缺乏专业人士和监督管理技术。行政部门通常根据立法部门的授权,成立保险专属监督管理机构并设置“保险监理官”等专业岗位,统筹处理保险监督管理的行政工作。  保险监理官的职权范围极为广泛,其职权范围包含负责制定规则、解决争端、执行政策三个方面,其内容除正式的业务或财务方面的规范外,还可以发挥职权范围以外的影响力来规范保险业者。换而言之,保险监理官可以针对不同的保险业务,采取不同类型的监管措施,监控保险市场的保单条款、费率、销售和其他方面。  (三)司法部门  由于具有解释法律以及解决争议的权限,司法部门在保险监督管理体系

7、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例如大多数情况下特指的法院。法院通常受理解决保险当事人之间的争端。法院的司法监管,可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不公平地位。从消费者保护的观点来看,法院可作为“保单持有人最后诉求”.当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懈怠于行使其应有职权时,法院可以发挥其法官“自由裁量”的功能,引用必要的法律原则来保障保单持有人的权益。  此外,美国部分法院采用“合理期待原则”作为司法解释上的补充工具,给予保单持有人更为平衡的支持。在此项原则下,当保单条款文意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理期望相抵触时,法院会依照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理期望而拒绝适用与之相抵触的保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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