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件损害责任演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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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件损害责任演变研究物件损害责任演变研究发表时间:2011年05月06日关键词:损害责任重庆-永川苟亿强452104130摘要物件损害责任有学者称为建筑物致辞人损害责任,我国物件损害责任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最早规定于《民法通则》第126条,此规定出台后,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用这个规则解决不了的问题,直到2001年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其适用内容此进行了扩大,再到《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期间经历了许多波折,本文根据理论与案例,对这一演变进行研究,通过研究,总结过去,

2、希望为未来物件损害责任立法开拓思路,提供参考。物件损害责任演变研究——谈《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重庆进明事务所苟亿强【学科类别】民法侵权责任法【关键词】物件损害、筑物致辞人损害【作者简介】苟亿强,男,,发表论文十余篇,正在撰写《侵权法过失理论研究》一本已经完成十六万多字。本文于2010年8月22日定稿,联系地址:重庆市永川区蚂蟥桥(法院对面)重庆进明事务,邮编402160,电话:13452104130,E_mail:284386250@qq.com,“中国法学网首发”。内容摘要:物件损害责任有学者称为建筑物致辞人损害

3、责任,我国物件损害责任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最早规定于《民法通则》第126条,此规定出台后,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用这个规则解决不了的问题,直到2001年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其适用内容此进行了扩大,再到《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期间经历了许多波折,本文根据理论与案例,对这一演变进行研究,通过研究,总结过去,希望为未来物件损害责任立法开拓思路,提供参考。一、物件损害责任的历史考查物件损害责任并不是一个新出现的侵权行为类型,有学者称为建筑物致辞人损害责任,所谓建筑物致辞人

4、损害,就是指因建筑物存在设计或者施工缺陷或维护缺陷,发生坍塌、倾倒脱落等事故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1]早在罗马法就存在这样的侵权行为制度。“投弃之物,或为液体或为固体,凡致人死亡蒙受其他损害者,被害人得向所从投弃之建筑所有人,提起‘浇泼或扔掷之诉’。此诉之名称,盖指投弃之物或为液体物而言也,是项‘准私犯’之效果。”[2]其建筑物中的投掷物(固体)或者倾注物(流体)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建筑物的占有人(包括所有人、租用人和借用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来,各国民法也都规定建筑物的责任,但规定的主旨与罗马法有所区别,即不是

5、注重对建筑物中的投掷物或者倾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作出规定,而是针对建筑物的整体及其附属物的致人损害责任进行规范。《法国民法典》在第1386条规定:“建筑物的所有人对建筑物因保管或建筑不善而损毁时所致的损害,应负赔偿的责任。”《德国民法典》第836条规定:“因建筑物或者土地相连的建工作物倒塌,或者因建筑物或者工作物的一部分剥落致人死亡,或者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损害财物时,土地占有人对受害人因而产生的损害,负有赔偿义务,如果倒塌或者剥落系建筑物有瑕疵,或者保养者不足而致,且占有人为防止危险已尽必要义务,不发生赔偿义务”

6、。第837条规定“因行使某项权利而占有他人土地上的建筑物或工作物,该占有人代替地土占有人负担第836的责任”。第838条规定的是建筑物的保养人的责任。《意大利民法典》第2053条、《瑞士债务法》第58条第59条、《日本民法典》第717条、《荷兰民地典》第174条、《魁北克民法典》第1467条、我国澳门民法典第485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91条,都对此做出了相关规定。这些规定也都是着眼于建筑物的整体所致损害的责任,这就是建筑物倒塌和剥落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二、我国物件损害责任发展的界碑我国物件损害责任的研究起步相对

7、较晚,最早规定于《民法通则》第126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此规定出台后,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用这个规则解决不了的问题,表现于下面两个案件:(1)“大风吹断路旁树砸死行人案”。199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载:1988年7月15日下午6时许,原告王烈风之夫马学智下班后骑自行车回家,行至千阳县电力局门前公路时,遇大风吹断公路旁护路树,马躲闪不及,被断树砸中头部,当即倒地昏迷,由同

8、行人送人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千阳县法院一审查明,发生事故公路及路旁树木属千阳县公路管理段管辖。路旁树木受害虫严重,部分树木枯死已有三年,经上级批准下达了采伐路旁虫害护路树的文件。由于被告千阳县公路管理段对采伐枯树一事未采取任何积极措施,致发生上述事故。法院认为:“公路两旁的护路树属公路设施。千阳县公路管理段对这段公路及路旁护路村负有管理及保护的责任。护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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