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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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意见县禁毒委(二〇〇九年十月)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全面推进社区戒毒和康复工作,根据国家禁毒委《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禁毒委发〔2008〕1号)精神以及省、市禁毒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做好我县社区戒毒和康复(下称“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   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工作原则,通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戒毒治

2、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功能兼备的戒毒工作体系,努力使吸毒人员戒断毒瘾、身心康复、重返社会。二、组织机构9我县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办公室主任由县公安局副政委王建国担任,县综治办主任曾剑光、县民政局副局长张建成、县卫生局副局长庄琴玲、县司法局副局长李金峰、县公安局禁毒大队队长黄为民、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教导员胡镇江任副主任。各乡镇(场、区)也要相应成立社区戒毒(康复)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推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3、有效开展。   三、对象范围   对下列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一)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初次查获,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生活来源,具备家庭监护条件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三)不满16周岁的;  (四)70周岁以上的;  (五)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六)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七)原强制戒毒人员和劳教戒毒人员出所后、刑满释放且戒断毒瘾未满三年的戒毒人员可以直接签订《社区康复协议书》,参加社区康复;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

4、令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接受社区康复。社区康复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四、工作流程  9(一)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期限为三年;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社区戒毒人员在接到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通知书》后七日内到指定社区禁毒工作小组报到。  (二)社区禁毒工作小组接到社区戒毒人员报到后,要指导组织相关社区成立戒毒工作小组,开展社区戒毒工作;  (三)社区戒毒工作小组要认真履行社区戒毒工作职责,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制定戒毒帮

5、扶计划,通过尿检、谈话、戒毒知识辅导、法律援助、就学就业援助、告诫、戒毒情况定期评估等方式和途径,对戒毒人员进行管理和帮助。每月要对吸毒人员的戒毒情况进行小结,每半年进行戒毒工作评估,相关资料要及时报所在乡镇(场、区)禁毒办归档。  (四)社区戒毒人员要按规定接受毒品尿样检测。在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过程中,需接受不得少于28次的尿检。其中,第一年每月检测一次,第二年每两个月检测一次,第三年每季度检测一次,不定期的尿检抽查至少六次。  (五)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如有情况需离开社区戒毒地点三天以上的,须提

6、前一天向乡镇(场、区)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按时返回并接受尿检;外出期间,要按规定寄回当地公安机关的尿检证明;变更社区戒毒地点的,须提前十五天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书面申请,不得擅自离开。  (六)对戒毒人员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应及时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戒毒协议的或在社区戒毒期间又有吸毒行为的,给予告诫,并通知公安机关。  9(七)社区戒毒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   1、拒不报告戒毒情况,经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两次书面告诫,仍拒不改正的;   2、逃避或者拒绝接受尿检

7、三次以上的;   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超过十天的。   (八)社区戒毒人员戒毒期满,由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提出意见,经乡镇(场、区)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原作出社区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后,予以解除(社区康复参照以上意见实施)。  (九)在戒毒(康复)场所尚未建成之前,社区戒毒(康复)可以在戒毒(康复)人员的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执行。五、部门职责 禁毒委成员单位要自觉履行禁毒工作职责,认真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加强部门协作与监督指导,推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深入开展。   公安部门要对吸毒人员进行检

8、测和登记,实行动态管理;责令吸毒成瘾人员接受社区戒毒和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接受社区康复;参与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   9卫生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社区戒毒(康复)医疗工作;会同公安、药监部门向上申报开展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组织开展戒毒科研工作和吸毒人员艾滋病监测工作;为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提供戒毒医疗服务和心理干预辅导,建立康复档案,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吸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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