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破产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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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公司破产法律制度研究保险公司破产法律制度研究保险公司破产法律制度研究保险公司破产法律制度研究保险公司破产法律制度研究保险公司破产法律制度研究保险公司破产法律制度研究保险公司破产法律制度研究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市场主体数量激增,竞争程度日益加剧,而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不尽完善,经营行为也存在多种违规情形,同时外部风险复杂多变,导致保险公司经营风险不断加大。金融机构依法退出是市场经济环境下优胜劣汰的必然,保险公司也不例外。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方式和意义保险公司在市场经济竞争机制和优胜劣汰规律支配下退出市场,是不可避免的现象。保险

2、公司市场退出是指保险公司依照一定的程序停止经营、清理资产、清偿债务、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随事行为能力、终止法人资格从而退出市场的过程。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方式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分为两类:一类是自愿型市场退出,一类是强制型市场退出。本文中提到的市场退出均指后者,是指保险公司被中国保监会责令撤销,或者被法院宣告破产。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后都要进行清算,一个是行政清算,一个是破产清算。二者都是市场退出方式,法人主体最终都要注销。但二者又有本质不同。破产清算是在人民法院主导下的司法程序,而撤销清算则是由行政监管部门主导的清算活动。破

3、产清算下,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开展工作,而撤销清算下,将由保监会组织成立清算组开展工作。另外,从风险处置顺序上来讲,由于金融机构业务具有较大特殊性,直接进入破产清算可能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一般在对金融机构实施破产清算前,通常先撤销,在行政清算阶段对特殊业务和资产进行处理,在行政清算阶段发现具备破产原因,再转入破产清算程序。运用市场退出方式处置危机保险公司的意义运用强制型市场退出方式及时取缔那些资不抵债和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的保险公司,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金融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通过彻底终结保险公司的法人地位,让低效率高风险

4、的保险公司及时退出市场,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使股东分摊损失;有利于加强风险意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有利于强化竞争意识,提高保险业的竞争水平。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也可能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一般会给保单受益人带来程度不同的损失,可能会引起投保人或潜在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信任危机,导致行业性的风险,引发不稳定事件。因此,从金融监管机构的角度出发,当保险公司出现危机时不会立即采取市场退出这种极端的做法,而是首先倾向于对保险公司采取整顿、接管等措施进行救助或实施并购重组。只有对那些不适于采取并购措施或采取并购措施无效的濒临

5、破产的保险公司,才会使其退出市场。我国保险公司市场退出及破产立法现状一是立法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目前规范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立法规定散见于《保险法》《破产法》《公司法》等法律和部门规章中。《保险法》规定了多种保险公司风险化解及市场退出方式,既包括行政性的整顿、接管和撤销,也包括司法性的破产清算和重整,是现阶段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主要的法律依据。但是,《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基本上只停留在概念层面。在其他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有的仅有一个或者几个条款,而仅有的条款在不同立法中又难以衔接,无法形成系统的制度。二是缺少保险公司破产专门法规。现有金融

6、机构处置实践中多数以行政撤销清算为主导,存在一定的弊端,监管部门承担过大的责任,助长道德风险,一些行为的法律效力也备受质疑。必须尽快发挥破产制度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中的应有功能,转向市场化破产方式为主的模式。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经营的业务有其特殊性,金融机构破产内涵与普通企业有较大差别,有关金融机构破产的法律规范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在具体制度方面有诸多区别于一般企业破产制度之处。《破产法》是立法层级较高的法律,规定比较笼统、原则,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并未考虑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问题;《保险法》是对保险业相关问题的全方位、系统性规定,

7、不可能占用特别大的篇幅来专门规定保险公司破产的具体制度。因此,保险公司破产的一系列特殊问题应当形成专门立法。三是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有待完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下称《基金管理办法》)建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为保险业防范和化解风险构筑了一道重要防线。但是,《基金管理办法》存在过于原则、难以操作等不足。例如,《基金管理办法》笼统规定了动用保险保障基金的实施程序,但针对救济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和被处置保险公司等具体情形,没有细化和区分,缺乏具体规定,较难操作。虽然对保障基金救济标准作了规定,但在赔偿限额、险种范围和救济对象等方面

8、,没有区分规定,容易导致道德风险。该办法规定了保障基金公司参与风险处置的权利,但对保障基金公司在风险处置中的职能定位不清,对不同处置的触发条件、措施、救济流程、清偿顺序、各方责任等都没有规定,影响了保障基金风险处置功能的发挥。实践案例有些做法已经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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