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行为探讨

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行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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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行为探讨摘要:文章以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行为立法目的为基点,借鉴国际公约和发达、发展中国家立法之实践,探讨了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行为之含义及构成要件。“农民自繁自用”行为应当是“农民留种”行为,是指农民在第一次购买受保护品种繁殖材料后,在其收获的作物中留下再播种用的品种繁殖材料,品种权人无权干涉。关键词:农民自繁自用;构成要件一、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行为之立法目的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繁殖材料行为(以下简称“农民自繁自用”),可以不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向其支

2、付使用费,但是不得侵犯品种权人依照本条例享有的其他权利。法律要义是“农民自繁自用”不构成对品种权人品种权的侵犯。但是“农民自繁自用”的涵义是什么,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寻找问题答案应当从其立法目的和相关法律规定中探寻。第一,“农民自繁自用”立法目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法赋予育种者享有排他的独占权,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以下称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所谓商业目的是指“被控侵权物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或者特征、特性的

3、不同是因非遗传变异所致的,一般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属于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也就是说,任何人生产或销售的某品种繁殖材料,经鉴定与受保护品种繁殖材料属于同一品种,即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品种权人有权禁止。这种排他的独占权,极大地激发了育种者研发培育新品种的创造性,同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然而,在保护育种者权利的同时,不可忽视的另一问题就是作为农业生产主体农民的权利保障。众所周知,由于一些农作物自身的自然属性,其本身可以自我繁殖,“早期农民种植植物品种所需要的繁殖材料都是通过自行留种而取得,很少有购买种子的情况”。发展中国家75

4、%的农民有留种进行再种植的习惯。这种在品种权制度设计之前本应当属于农民的权利,也就是说基于农业生产习惯而有的权利,不应当被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品种权所剥夺。基于此,法律制度设计中体现了对农民生产习惯的尊重,也就是说“农民自繁自用”制度的设计,其目的是保护农民因生产习惯而产生的权利,进而平衡品种权人和农民之间的利益。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中“农民自繁自用”之规定的立法目的正是如此。第二,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以农业或者林业种植为业的个人、农村承包经营户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繁殖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不知道代繁物

5、是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并说明委托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又根据其第2条规定,被控侵权物的特征、特性与授权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同,或者特征、特性的不同是因非遗传变异所致的,一般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属于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农民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代繁受保护品种繁殖材料行为是侵权行为。所以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上看,“农民自繁自用”行为,不可能是擅自繁殖受保护品种繁殖材料行为,而是基于生产习惯的留种行为。二、upov公约(1978年文本和1991年文本)及世界部分国家关于“农民自繁自用”的规定及启示第一,upov公约1978

6、年文本和1991年文本关于“农民自繁自用”的规定。一是upov公约1978年文本没有专门的“农民自繁自用”条款。不过,关于育种者权利规定中隐含了“农民自繁自用”内容。该公约第5条规定,以商业销售为目的生产受保护品种繁殖材料的,应征得育种者同意。也就是说,如果生产受保护品种繁殖材料不是为了商业销售目的,品种权人无权干涉。由此推定,如果农民为播种所需而生产受保护品种繁殖材料,将收获的繁殖材料用于再播种,不构成侵权。可见,upov公约1978年文本中“农民自繁自用”的范围,远远超出“农民留种”行为,不考虑农民第一次使用的种子是否具有合法性,农民可以自

7、己制种自己使用。二是upov公约1991年文本,以非强制性例外形式对“农民自繁自用”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条约第15条第2款规定:“尽管有第14条的规定,各缔约方在合理的范围内,并在保护育种者合法权益的条件下,仍可以对任何品种的品种权予以限制,以允许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为繁殖的目的使用在其土地上种植受保护品种收获的产品,或者第14(5)(a)条(i)或(ⅱ)所指品种收获的产品。”可见,农民为播种而使用受保护品种(包括依赖性派生品种)的繁殖材料,可以作为特殊权利,品种权人无权干涉。“农民自繁自用”表现为农民为播种的留种行为。第二,发达国家和地区关于“农

8、民自繁自用”的规定。一是日本于1978年颁布《种苗法》,并分别于1982年、1998年、2003年、2005年进行修订。2005年《种茁法》与up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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