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精神损害赔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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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论精神损害赔偿内容摘要:多年以来,经过理论上的不懈探索和司法实践运用,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就目前来看,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不够成熟和完备,民法以及司法解释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规定尚很不全面、具体,保护范围过于狭窄,许多案件中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这与我国社会法制的发展要求不相符合。本文尝试从理解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基本概念出发,通过解析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和原则,指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及不足,对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

2、几点思考,以期望对这方面的问题做一些有益的探讨。一、精神损害与精神损害赔偿1、精神损害所谓精神损害,就是指民事主体精神活动受到的损害。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与意识相一致的哲学范畴,是由社会存在决定的人的意识的活动。法律意义上的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了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利,破坏了自然人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动,使受害人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遭到损害。具体而言,精神痛苦是指侵权行为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影响了其正常的心理活动,使其产生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伤、抑郁、绝望等不良情绪。精神利益损害

3、,是指自然人、法人的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和其他财产利益受到破坏,致使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和财产利益受损。2、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其特定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导致人身权益受到损害或陷入精神痛苦,而要求加害人通过财产赔偿方式予以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从这个概念我们可以看出,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对人格权、身份权等非财产权利损害的赔偿,即精神利益损害赔偿;二是对侵害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精神痛苦的赔偿,即一般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精神利益损害赔偿,主要是对精神性

4、人格权和身份权损害的民事救济手段,保护的对象是名誉权、人身自由权、肖像权、姓名权以及一般人格权和身份权。而精神痛苦赔偿,具有抚慰金性质,是对人格权、身份权损害造成精神痛苦的民事救济手段。它只能对自然人适用,不能对法人适用。当自然人的人格权、身份权受到损害,如恶意诽谤、公布个人隐私等,会使受害人社会舆论压力陡增,生活安宁被打破,社会或自身对自己的评价降低。这种背离了个人意志的现实生存环境的突变,造成了受害人对现有生活的不适应,出现不同形式的睡眠障碍,不同程度的记忆障碍和视听幻觉,对外界反应麻木或迟钝,生活

5、动兴趣明显减少,情感狭窄、分离、疏远,过分警觉等。这些情况的出现,使受害人原有与人格、身份紧密相随的财产价值减少或无法继续正常增值,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要求加害人予以补偿和救济。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和原则1、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具有以下几种功能。6(1)、惩罚和引导功能。责令加害人给受害人以适当的财产补偿,意味着对加害人行为的否定,给加害人于法律惩罚。这种惩罚的实施可以促使加害人尊重他人权利,教育其更好地遵纪守法。同时,这种惩罚还可以引导其他人在从事社会活动时小心谨慎,

6、在实现自己的权利时尽量不要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2)、赔偿和慰藉功能。要求加害人给受害人一定的金钱,尽管无法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损失,但可以满足受害人人身及精神需要,使受害人在其他方面得补偿。因此,金钱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是给受害人以物质利益及情绪补偿的最好办法。这种需要的满足,可以平复受害人的精神创伤,慰藉其损害的感情,通过受害人外环境的改变克服其心理、生理伤害以及精神利益损害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恢复身心健康。(3)、价值评判功能。受害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往往并不仅仅在于获得物质上的补偿,同时也是为了

7、分清是非曲直,从而获得价值判断的肯定,达到情绪上的平衡。责令加害人赔偿精神损失,在裁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也向大众表明了法律的价值取向,从而为人们提供了评判行为是非的标准。2、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一直是争论的焦点,有许多不同的见解。笔者在参考多家观点的基础上,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抚慰原则以物质给付为赔偿方式的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性,亦具有抚慰性,而且抚慰性重于补偿性。在精神损害侵权中,对加害人以物质制裁,让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一定代价,可使加害人意识到自

8、己的行为非但不能给自身带来好处,还会直接导致自身利益的损失。这就惩戒了加害人,使其不致再犯。另一方面,受害人在遭受侵害后,往往处于内外交困的弱势,让加害人给予一定的物质赔偿,可以使其向医疗机构、商业部门寻求帮助和服务,用以治疗因损害所造成的精神损伤;更重要的作用是可以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得到减轻或消除,不良情绪得到缓解,心理得到抚慰和满足,最终克服不法侵权行为在心理上所造成的消极影响,尽快恢复平和心境,建立自信,尽早过上正常的生活。第二,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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