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反倾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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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对外反倾销分析09国贸王霞200907061062一、中国的对外反倾销呈现出如下特点:(一)近几年我国反倾销立案数量迅速增长2001年我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立案数量为17起,较2000年增长183%,比2001年之前的立案总数(共计16起)还多1起。此后每年都维持在20起新立案数量之上。立案数量的快速增长既说明中国充分认识到了反倾销的重要性,企业能主动运用反倾销法律武器,抵制进口倾销产品的不公平竞争,维护产业利益,立案数量的高水平是与中国外贸进口持续、快速增长的大背景密切相关。从正式加入世贸后的2002年起,外贸进口突飞猛进。2002年进口额为2435.5亿美元,同比增长21.2%

2、;2003年进口额为2951.7亿美元,同比增长39.9%;2004年进口额为5613.8亿美元,同比增长36.0%;2005年进口额为6601.2亿美元,同比增长17.6%。(二)国别分布从2001~2010年底,我国总计对25个经济体实施了反倾销调查,但是集中度非常高,中国对日本、美国、韩国、中国台湾、欧盟和俄罗斯等6个经济体提起了128件反倾销调查,占总数的74%。首先,这些经济体大多同时是中国主要的进口对象,进口量越多,被反倾销的可能性也越大。从2001~2010年,作为中国最大的进口对象的经济体几乎也就是中国最主要的反倾销对象,如日本、韩国、美国、中国台湾、欧盟等。其次,

3、中国出口产品面临的反倾销调查也往往来自这些国家和地区;我国合理实施对外反倾销,有利于缓解我国产品被外国反倾销的局面。(三)产品分布过去十年的反倾销调查里,我国的反倾销产品涵盖11个大类。我们以案件为划分标准,即一个案件对应一种产品,涉及化工、塑料、造纸、钢铁等4类产品的案件占总案件数的82%,其中化工产品占42%。造成这样的分布状况的原因有如下几方面:1.产品的特征不仅是中国的情况,世界反倾销的产品也主要集中于钢铁、化工、塑料等产品。因此,一些共同的原因决定了反倾销调查产品的分布特征。钢铁、化工、塑料等产业的共同特征是:固定投入高,行业规模大,大量吸收就业,显然,行业的资本或者固定投

4、入越高,越容易受到产业周期性影响,因此特别在经济衰退的时候越倾向于去实施反倾销以实现贸易限制和产业保护;行业的规模越大,吸收的就业越多,其政治影响力就越大,那么该行业就越有可能实现反倾销。此外,根据WTO及中国的反倾销法规,反倾销申请必须有国内产业的代表性厂商提出,支持反倾销的厂商的产量不得低于行业总产量的25%。由于协调成本的存在,提出反倾销的往往是集中度很高的行业。这在我国的反倾销实践中表现得非常明显,化工、钢铁、塑料等产业均属此类。2007年立案的丙酮反倾销调查中,三家申请企业的产量占国内总产量的50%以上;2008年聚酰胺-6,申请调查的申请企业只有一家,其产量也占全国总产量

5、的50%以上。2.进口依赖性虽然反倾销和进口量之间并不存在绝对的对应关系,但通常而言,进口依赖性越多的产品越容易被反倾销。我们发现,矿产品和机电产品占据了近一半的份额,但是由于这两类产品对我国来说都是经济发展亟需的,所以在过去十几年中,他们都没有被反倾销过。而化工、塑料、钢铁等进口量较大的产品,其替代性也较强,因此这些产品是被反倾销最多的。3.策略性动机之前我们提到了国家之间进行反倾销有报复或者相互制约的动机,这也是贸易争端的常见表现形式。从1995~2008年,中国遭到677起反倾销调查中,钢铁、化工和塑料产品所占比例分别达到23.2%、20.5%和7%。同样,在考虑决定我国对外反

6、倾销的因素时,策略性的反倾销动机很难被排除。二、中国的对外反倾销存在的问题1.反倾销立法的不足我国现行的《反倾销条例》仍有不足之处。首先,立法层次较低,可能影响其适用效力。《反倾销条例》是以原外经贸部为首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经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其效力较低会使其适用效果受损,一旦遇上法律、法规与之相抵触时可能部分失效。其实,反倾销是一项全面而又复杂的工作,作为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反倾销条例》难以做到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充分有效地进行反倾销调查和采取反倾销措施。其次《反倾销条例》的有些规定仍不甚明确,与国际惯例和各国通行立法不符。如对于损害的确定《WTO反倾销协议》“损害的确定”中的包括

7、实质损害及实质损害威胁两种情况,在确定损害因素时要求分开进行审查,并特别对实质性损害威胁的审查因素作出专门规定。我国《反倾销条例》《WTO反倾销协议》则将“损害”的损害与损害威胁两类不同的审查因素捏合为一,混淆了两种损害因素的区别。这样,可能使申请人模糊了损害与损害威胁的概念和审查条件,从而对自己所要申请的反倾销类别难以把握。如果相关人员对各自独立的两种损害因素缺乏研究和重视,也可能会导致审查上的困难或不负责任的裁决。再如《WTO反倾销协议》,还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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