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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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职权编码10CGHBJXZXK-1职权类别行政许可职权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登记表)审批子项名称无行使主体城关区环境保护局承办机构及电话城关区环境保护局0891-6403315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基本流程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存档办结许可范围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表(登记表审批其余审核转报)收费标准无收费依据无证照名称无年检要求无申请条件环评文件编制完成后附相关材料即可申请法定期限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之日起

2、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登记表15日承诺期限报告书45日,报告表23日,登记表7日申请材料1.建设单位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1份;2.建设单位与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原件(委托合同不得由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签);3.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1份;4.建设单位提交的由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出具的环评文件电子版1份(光盘);若属审批类的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若属备案类的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交项目备案表;涉及省级及以上风景名胜区的项目,由自治区住建部门出具的同意文件;涉及影响文物的项目,自治区

3、文物部门出具的项目对文物设施影响的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项目,由省级及以上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涉及世界文化遗产的项目,由自治区文化厅出具意见;涉及地质公园的项目,需提交自治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文件。表格下载无-172-工作时间和地址夏季上午:9:30-1-13:30;下午:15:30-18:30冬季上午:9:30-1-13:30;下午:15:30-18:00地址:城关区环境保护局(拉萨市城关区林廓东路38号)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12369环保举报热线注意事项无备注-172-城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职权编码10CGHBJXZXK-2职权类别行政许可职权名称排污

4、许可证的核发子项名称无行使主体城关区环境保护局承办机构及电话城关区环境保护局0891-6403315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24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7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第三十条。基本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复审→决定→送达→存档办结许可范围排放的废水、污水、噪声、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登记表)收费标准无收费依据无证照名称《排污许可证》年检要

5、求一年一检申请条件新建项目的排污者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有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有维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和技术能力;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排放污染物满足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要求。现有排污者申请条件应具备以下条件: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由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按规定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排污者,已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自动化监控仪;排放污染物符合

6、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污染防治措施;有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7个工作日-172-申请材料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批复文件;4.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最近一年);5.工商营业执照或申请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等合法经营资质证件;6.排污许可证办理申请表;7.排污许可证原件(新办证不需要);8.上一年排污费缴费收据(新办证不需要)。表格下载详见附件工作时间和地址夏季上午:9:30-1-13:30;下午:15:30-18:30冬季上午:9:30-1-13:

7、30;下午:15:30-18:00地址:城关区环境保护局(拉萨市城关区林廓东路38号)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12369环保举报热线注意事项无备注-172-城关区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职权编码10CGHBJXZXK-3职权类别行政许可职权名称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子项名称无行使主体城关区环境保护局承办机构及电话城关区环境保护局0891-6403315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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