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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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阳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国家、省另有规定,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城乡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划定。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编制镇(

2、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位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编制村庄规划。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公布的城乡规划,并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第五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21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或者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国土、城管执法等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市辖区(含河东新城)设立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制定和

3、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优先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本条例,制定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市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其日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议事范围、表决方式等工作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县(市)人民政府可以

4、设立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第九条市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一)辽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辽阳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和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21(二)灯塔市城市总体规划由灯塔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审议和辽阳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三)市域内跨县(市)、区的城乡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辽阳市人民政府审批;(四)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一并编制和审批。第十条镇(乡)总体规划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和审批:(一)辽阳县

5、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总体规划,由辽阳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辽阳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二)其他需要编制总体规划的镇(乡),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三)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纳入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一并编制和审批。第十一条需要编制村庄规划的,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镇(乡)规划、村庄规划需要修改的,由编制机关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然后向原审批机

6、关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并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第十三条辽阳市、灯塔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21辽阳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辽阳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一)因总体规划发生变化,

7、对用地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二)实施国家或者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需要修改的;(三)实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救灾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四)规划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

8、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四)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21控制性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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