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研究生缴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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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滨州医学院研究生缴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进一部规范和完善研究生缴费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及研究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收费范围包括学费、住宿费等。学校将严格按照国家、山东省相关部门制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第三条缴费方法(一)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研究

2、生在学期间应交足学制年限应缴费用。(二)学校财务处委托经办银行为每位入学新生开立个人银行卡,该银行卡用于研究生在校期间存入应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领取各项奖、助学金和勤工助学报酬。研究生领取银行卡后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销户,如不慎遗失,应及时到银行办理挂失及重新开户手续,并到财务处作书面登记。(三)研究生缴费由学校财务处委托经办银行从研究生个人银行卡上统一划扣。(四)研究生应按缴费要求,于新学年开学报到前办理好应交费用的存款手续。已成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将住宿费足额存入个人银行卡。为保证应缴费用划扣成功,研究生不

3、能随意支取应缴总费用额度以内的金额。在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未能成功缴费的研究生应及时与学校财务处联系,查明原因并办理缴费。(五)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需申请助学贷款或缓交学费的研究生,应在入学前按规定办理有关申请手续(缓交学费的须注明缓交时间及缴费计划)并经研究生处批准盖章后,统一报到财务处。申请缓交学费的研究生,必须在经批准的缓交期内缴清学费。否则,按欠费处理。第四条住宿费研究生在学期间的住宿变动情况由研究生处每学年初书面通知学校财务处,以便财务处及时调整收费标准。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住宿费减免,减免住宿费以月为单位计算:(一

4、)研究生临床实习医院为非滨州医学院直属附院,且实习期间不住学校宿舍的研究生;(二)由于研究生自身原因(如结婚、家在本地等),本人提出不在学校住宿的书面申请,经研究生处审批同意后方可走读,走读研究生在住宿期间发生一切问题责任自负。 第五条休学、复学以及退学的费用结算(一)研究生因休学、退学、转学等原因离校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经研究生处审批同意后到学校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由学校财务处核定研究生费用缴纳情况,未交齐费用的应由研究生补交,学习未满缴费年限的,按月予以退还。办理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收费收据原件

5、。(二)研究生出国前先行缴清出国期间的学费,在结清全部费用后方可办理出国手续。(三)复学研究生按照转入年级缴纳相关费用。第六条缓交学费的条件、程序和原则(一)研究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他突发事故,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学费的,可以申请缓交(住宿费不能缓交)。缓交期限最多3个月。 (二)程序⒈研究生在开学一周内向所在院(系)提交研究生缓交学费申请表,并提交研究生家长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有效证明,填写《缓交学费申请表》,经院(系)分管领导审核并签字盖章,报研究生处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缓交手续。⒉《缓交学费申请表》一式

6、三份,一份本人留存,一份研究生处备案,一份财务处备案。(三)经批准缓交研究生的学费,须在批准缓交期限内缴清。否则,按欠费处理。 第七条国家助学贷款凡是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欠费研究生须主动办理有关手续,待助学贷款到位后,用助学贷款抵交学费。助学贷款申请未获批准或贷款款额不足的研究生,必须在当年度内缴清应缴费用,学校可将研究生所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等款项优先用于偿还学费。 第八条欠费处理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缴清学杂费且未及时办理缓交学费手续,以及未在缓交期限内缴清欠费的研究生按以下管理办法处理:(一)未及时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住宿费,且未办理

7、缓交申请手续或申请未获批准的研究生在办理学年注册时,不予注册,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和研究生临床实践或论文工作期间的助研津贴,取消其本学年所有奖学金的参评资格。(二)对无故欠费的研究生,学校将在校内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三)学校将对欠费的研究生缓办毕业资格审核及毕业派遣手续。第九条其他(一)研究生处负责每年向财务处提供所需研究生基本信息资料,并积极配合财务处做好各院(系)的沟通协调工作,以确保每年的学费、住宿费收缴工作按时顺利完成。(二)财务处每学年初将欠费研究生名单反馈到研究生处、各院(系)。各院(系)有责任督促本院

8、(系)研究生按时交费。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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