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可辩驳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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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5年第4期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9·文章编号:1671—6914(2005)04—0029一(09)法律中的可辩驳推理*邱昭继(西北政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摘要]法律中的可辩驳推理是法律方法研究中的一个新课题。可辩驳推理作为一种独立的推理模式而在各个领域发生影响主要有以下三种理论的支持:其一,哲学的“语用学转向”;其二,人工智能研究的深入;其三,单一性法律推理向非单一性法律推理的转向。法律中的可辩驳推理可以分为三个维度:推定的可辩驳性;过程的可辩驳性和理论的可辩驳性。可辩驳推理对法律方法、法律论证与民主法治等重大的法律理论问题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关键词]可辩驳;可辩驳推理;非单一性推理;法律论证;协商民主Abst礴ct:I)efeaSiblereasoningisanewsubjectinlegalmethod.【Ⅺ西siblereasOningSwhichhaveinnuenceinmanyfieldsasanindependentreasOnillgmodeissuppOrtedbythreetheOrytohappen.First,’lin皋皿istictuHl’OfphiIOs。phy;S唧d,Deepeningstudyinginartifidalintelligence;Thjrd,m饼10tOni

3、clegalr谨黜ingtumtonon~m饼lo枷clegalrea—soning.Dd懿iblere£【soningiswiddyusedinIegaIreasoning.AccordingtOthedifferentIevdsofIegaIre姗ing,Defeasi—blereasoningcanbedividedintothreefaceS:inference—baseddefeasibility;process—baseddefeaSibility;theory—baseddefeasibility.KeyW0rds:defeasible;defeasible

4、reasoning;non—mOnotonicreasomng;legalargurnent;deliberatived锄0cracy中图分类号:D踟一051文献标识码:A法律中的可辩驳推理是法律方法研究中一个新《元照英美法词典》对“DefeaSible”一词解释是:“指行的课题。国人谈到法律推理时,想到的往往是演绎推为,权利、合同等可以被撤消或归于无效。”如果把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而很少有人涉及可辩驳推“Defeasible”翻译为“可作废的;可取消的;可解除的;理。事实上,西方学界早在二十世纪中期就已经开始可宣告无效的”,那就意味着权利、合同一定被撤消或研究可辩驳

5、推理而且成果斐然。本文试图对可辩驳归于无效,而不是可以被撤消或归于无效。如抵押财推理及其在法律中的运用与意义作一番初步的探讨,产因为抵押人在衡平法上享有的回赎权而可以被撤希望能抛砖引玉,引起国内学者对可辩驳推理的重消或归于无效,但这并不意味着抵押财产就一定被撤视。消。把“Defeasible”翻译为“可破例的”似乎更能表达该词的意义,但“可破例的”说的是一种例外情况,它一、“可辩驳”与“可辩驳推理”不表达进一步辩论的含义,所以这样翻译也不确切。(一)“Defeasible”一词的翻译於兴中先生在“人工智能、话语理论与可辩驳推理”一“可辩驳”一词译自英文单词“Defeasi

6、ble”。国内文中将“DefeaSible”译为“可辩驳”,笔者认为“可辩的法学词典一般把这个词翻译为“可作废的;可取消的;可解除的;可宣告无效的”①。哲学词典将其翻译①《元照英美法词典》将“Defeasible”翻译为:“可作废的;可取消的;可解除的;可宣告无效的。”参见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法为“可破例的;可废弃的”②。这些翻译都不妥当。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86页。《英汉法律词典》将其翻译为:“可使无效的;可取消的;可废除的。”见彭金瑞编:《英汉法律词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法律名词辞典》将其翻译为:“可作无效;可取收稿日期:2004—11—

7、03消的。”见李启鹏编译:《法律名词辞典》,五洲出版社1986年印行。《英汉法律词汇》将其翻译为:“可废除”。见律政司编:《英汉法律词作者简介:邱昭继(1978一),男,湖南浏阳人,西北政法学汇》,第三版,香港印务局1998年印。院法理学教研室教师。②《新哲学词典》将其翻译为:“可破例的,允许有异议的。”见*在第三届“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研讨会期间,於兴中先生[英]安东尼·弗卢主编:《新哲学词典》,黄颂杰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建议我写作本文,他后来还提供了本文写作的所有英文资1992年版,第123页。《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词典》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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