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光旅馆业管理规则

观光旅馆业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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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观光旅馆业管理规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3-04-28【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观光旅馆业管理规则    第1条    本规则依发展观光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观光旅馆业经营之观光旅馆分为国际观光旅馆及一般观光旅馆,其建筑及设备应符合观光旅馆建筑及设备标准之规定。    第3条    非依本规则申请核准之旅馆,不得使用国际观光旅馆或一般观光旅馆之名称或专用标识。    国际观光旅馆及一般观光旅馆专用标识应编号列管,其型式如附表。    第4条    经营观光旅馆业者,应先备具下列文件,向主管

2、机关申请核准筹设:    一、观光旅馆业筹设申请书。    二、发起人名册或董事、监察人名册。    三、公司章程。    四、营业计划书。    五、财务计划书。    六、土地所有权状影本或土地使用权同意书及土地使用分区证明;一般旅馆及其他既有建筑物拟作为观光旅馆者,并应备具建筑物所有权状影本或建筑物使用权同意书。    七、建筑设计图说。    八、设备总说明书。    申请筹设观光旅馆业之案件,除在直辖市筹设一般观光旅馆业者,由交通部委讬直辖市主管机关受理外,其余由交通部委任观光局受理。受理之主管机关应于收件后十五日内,将审查结果函复申请人;对

3、于符合规定之案件,并应将核准筹设函件副本抄送有关机关。    主管机关审查观光旅馆建筑设计图说,得向申请人收取审查费;设计图说变更时,亦同。    第5条    依前条规定申请核准筹设观光旅馆业者,应依法办理公司登记,并备具下列文件报请原受理机关备查:    一、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影本。    二、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名册。    前项登记事项有变更时,应于公司主管机关核准日起十五日内,报请原受理机关备查。    第6条    观光旅馆之中、外文名称,不得使用其他观光旅馆已登记之相同或类似名称。但依第三十一条规定报备加入国内、外旅馆联营组织者,不在此限。

4、    第7条    经核准筹设之观光旅馆,其申请人应于二年内依建筑法之规定,向当地主管建筑机关申请核发用途为观光旅馆之建造执照依法兴建;观光旅馆业于核准筹设前,其建筑物已领有使用执照者,其申请人应于核准筹设后二年内,向当地主管建筑机关申请核发用途为观光旅馆之使用执照;逾期即废止其筹设之核准,并副知相关机关。但有正当事由者,得于期限届满前报请原受理机关予以展期。    观光旅馆业其建筑物于兴建前或兴建中变更原设计时,应备具变更设计图说及有关文件,报请原受理机关核准,并依建筑法令相关规定办理。    观光旅馆业于筹设中转让他人者,应备具下列文件,申请原受

5、理机关核准:    一、有关契约书副本。    二、转让人之股东会议事录或股东同意书。    三、受让人之营业计划书及财务计划书。    第8条    观光旅馆业筹设完成后,应备具下列文件报请原受理机关会同警察、建筑管理、消防及卫生等有关机关查验合格后,由交通部发给观光旅馆业营业执照及观光旅馆业专用标识,始得营业:    一、观光旅馆业营业执照申请书。    二、建筑物使用执照影本及竣工图。    三、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影本。    第9条    兴建观光旅馆客房间数在三百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得依前条规定申请查验,符合规定者,发给观光旅馆业营业执照及观

6、光旅馆专用标识,先行营业:    一、领有观光旅馆之全部建筑物使用执照及竣工图。    二、客房装设完成已达百分之六十,且不少于二百四十间;营业之楼层并已全部装设完成。    三、餐厅营业之合计面积,不少于营业客房数乘一点五平方公尺,营业之楼层并已全部装设完成。    四、门厅楼层、会客室、电梯、餐厅附设之厨房、衣帽间及盥洗室均已装设完成。    五、未装设完成之楼层,应设有敬告旅客注意安全之明显标识。    前项先行营业之观光旅馆业,应于一年内全部装设完成,并依前条规定报请查验合格。但有正当理由者,得报请原受理机关予以展期,其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7、 第10条    观光旅馆建筑物之增建、改建及修建,准用关于筹设之规定办理;但免附送公司发起人名册或董事、监察人名册。    第11条    经核准与其他用途之建筑物综合设计共同使用基地之观光旅馆,于营业后,如需将同幢其他用途部分变更为观光旅馆使用者,应先检附下列文件,申请原受理机关核准:    一、营业计划书。    二、财务计划书。    三、申请变更为观光旅馆使用部分之建筑物所有权状影本或使用权同意书。    四、建筑设计图说。    五、设备说明书。    前项观光旅馆于变更部分竣工后,应备具下列文件,申请原受理机关查验合格后,始得营业:   

8、 一、建筑物变更使用执照核准文件影本及竣工图。    二、建筑管理与防火避难设施及防空避难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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