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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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委会换届选举办法水村门户网站  oa.ahxf.gov.cn  2011年6月30日  来源:水村【字体:大中小】【推荐发送】【点击:613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有序地行使民主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应当依法有序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五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

2、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各级民政部门依法

3、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第八条 为保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依法有序的顺利开展,其选举工作应当在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人民代表大会的依法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九条 区、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开展选举试点,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五)指导、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拟订具体选举工作方案和选举办法,依法履行职责; (六)受理有关选举的申诉、检举、控告和受理村民来信来访,依法查处和

4、纠正选举违法现象; (七)设计、监督选票的印制、保管和选民证、选举用的各种文书、统计报表等工作; (八)指导和监督本辖区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核发当选证书; (九)组织检查验收,交流选举经验,拟定撰写选举总结,进行评比表彰; (十)承办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七人或者九人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当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一人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从有原则性,办事认真,有一定组织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担任村领导

5、职务的不得超过半数。投票结果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少依次当选。 第十一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或者另行推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两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的指导,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摸底; (二)宣传并组织选民学习有关村委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制定选举实施方案,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四)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 (五)

6、组织推选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 (六)负责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办理委托投票,公布选民名单; (七)组织选民直接推选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宣传介绍候选人,组织候选人发表竞职演讲; (八)提名和培训监票人、计票人; (九)确定选举日期、投票方法和选举地点,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十)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十一)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举申诉; (十二)总结上报选举情况,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三)办理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对选举中出现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须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因故出

7、现缺额需要补充的,应当再次推选。 第十五条 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时间内完成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时止。 在市人民政府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一般行使职责至本年度结束之前;超过本年度的应当重新选举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六条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的出生日期以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为准,计算年龄的时间截止到选举日。 第十七条 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的范围一般应以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前选举登记的选民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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