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老师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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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法——向波第一章:知识产权法导论•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的对象•知识产权的分类•知识产权的性质•知识产权的特征•知识产权与民法之间的关系一、知识产权的概念•1、列举知识产权主要内容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结合在一起一般称之为知识产权。优点是便于择其精要,不足是未能揭示知识产权属概念的全部外延,没有将反不正当竞争和商业秘密及其他内容包括进去。•2、下定义的方法如郑成思先生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知识产权是人们就其治理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下定义的方法固然简单抽象,但未能包含工商业标记。•3、完全列举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方法如《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第8款的规定

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规定。虽然这种方法表述清楚、全面准确,但是用来说明概念,则失之于繁琐,而且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并非一成不变。•4、划分的方法“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1)智力成果与智力活动;(2)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与非创造性的智力成果;(3)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价值来源于其创造性,而工商业标记价值来源于其识别性;(4)依法产生。二、知识产权的对象•1、知识产权的对象就是“知识”本身。就名称来看,知识产权的对象应该就是“知识”本身,就像物权的对象是物,人身权的对象人身利益。但是,知识这个概念外延难以确定,各门学科

3、有自己相应的定义。而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知识”外延是确定的,两者之间是一种包含或者交叉的关系。•2、“知识”的本质就是“形式”,创造就是“设计形式”的活动对象自然属性的差异是导致法律关系不同的决定因素。所以,要掌握和理解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制度,首先必须对知识产权的对象——“知识”有一个理性上的认识。在这里,要理解为什么说“知识”的本质就是“形式”,这是针对知识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无形财产权的说法而提出的。•(1)创造就是为思想、情感等精神上的独特感受和思考寻找、选择符号,构筑形式并使之实现的过程。这里要理解形式的意义。这里是借鉴了亚里士多德将物质区分为“质料”和“形式”的学说。所谓形式,指

4、的是除了质料剩下的那些结构等等。形式也只能借助于思维才能抽象把握。•(2)权利是有形还是无形?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无形是知识产权的特征吗?•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但就其本质而言,法律关系是一种从观念上“拟制”的社会关系,而权利也是一种观念上的存在,不具有形体的特征。如果非要从形式上去把握,权利是无形的,而且是所有的权利都是无形的。知识产权也是无形的,但无形并非知识产权的特征。•(3)知识是无形的吗?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是无形的吗?“形”是“体”的存在方式,“体”是“形”得以实现的物质支撑。说知识是无体的,或者非物质的,这是成立的。这正是知识与物的区别。如果说知识也是无形的,

5、那么一件无形无体的事物我们如何去把握,如何去保护它呢?所以知识并非无形,它的存在方式就表现为形式。•(4)知识产权的本质恰恰是基于“知识”,基于人们就其创造构建的“形式”或“结构”这种被称为“知识”的事物依法产生的权利。•(5)构思与表现构思是为表现抽象的思想寻找具体形式的过程,构思是趋于明确的,但本质是抽象的、无形的、不确定的,而非具体的,它还停留在主观阶段。表现就是借助于物质手段使得构思客观化的形式。眼中之竹、胸中之竹和手中之竹。•(6)知识与载体或形式与质料知识是形式。形式是表现的,是无实体的,故形式不能独立存在,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物质材料加以外化。须将知识与载体区分开来。•(7

6、)“知识”的特征“知识”是对人类认识成果的客观描述。a、客观性。也就是说知识必须借助物质载体显现于客观世界,否则不能成为我们所能把握和研究的对象。传统的知识论研究的是“知识何以可能”的问题,就是研究知识的标准问题。但在这里,我们并不需要对此问题加以研究,也无需采纳传统知识论对知识的界定。没有客观性的认识成果,或者说尚存于人的大脑的认识成果不能成为我们这里的研究对象,等同于“无”。•b、形式性知识需要借助物质载体客观化,但物质载体显然不属于知识的范畴。之前有学者用“非物质性”来表述知识这一特征,有学者认为这种说法没有从正面界定知识的特征,“就是一种朴素的感官描述”。我们研究的进度显然不

7、能仅止于此。对此问题,有学者从“形式与质料”划分的角度来界定知识这一特征,认为“知识的本质是形式的”。从这个角度来认识知识的特征是有其合理性的。•c、知识是对认识的描述。这是从知识的来源归纳而得出的。人具有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获得认识就是认识能力的体现。但获得的认识还不属于知识的范畴,只有将其用形式客观表达出来,才是我们这里所说的知识。三、知识产权的分类•1、著作权与工业产权以对知识的消费方式为标准,著作权的对象功能在于满足人类的审美需求。而工业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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