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套现“使用”诈骗的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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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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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卡套现“使用”诈骗的理论探讨  摘要:通过对信用卡套现“使用”诈骗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似乎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但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暂未有一个刑法条文对信用卡套现的“使用”诈骗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不宜将此认定为犯罪。  关键词:信用卡套现;诈骗;犯罪构成  一、信用卡套现“使用”诈骗的法律规范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六、七条的规定,利用信用卡套现的持卡人套现后,透支额度在10000元以上(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无经济能力偿还或者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归还,

2、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不还的,将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透支”,承担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特约商户违反国家规定,利用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的,对于实施以上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在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承担非法经营罪的刑事责任。  二、信用卡套现“使用”诈骗具体表述  假设二责任付宝)使用信用卡支付价款,特约商户通过收单银行持卡人、特约商户未达到刑事犯罪的情况下,持卡人利用多张信用卡进行循环套现,实质上是对银行资金的“使

3、用”,对于发卡银行来说,持卡人、特约商户实施了套现的欺诈行为,比如说持卡人有两张信用卡信用额度均是10万元,60天免息期,先使用一张卡套现10万元,在免息期即将到来的情况下,利用另一张信用卡再套现10万元用于还款,然后再套现10万元,一直循环套现使用(一直借款、一直还款),持卡人将拥有10万元流动资金的长期使用权。假设将这10万元使用一年,如果正常从银行贷款10万元,年利息为6%,这一年需支出利息6000元,而信用卡套现仅仅支出一小部分的费用。  三、信用卡套现“使用”诈骗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在北京地区,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3000元[1],而持卡人通过“使用”信用卡套现方式将减少60

4、00元的利息支出,那么持卡人、特约商户的套现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持卡人、特约商户以非法获得信用卡资金的使用为目地,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6000元的利息费用,属于骗取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分析分析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2]:  1、犯罪主题要件  犯罪主体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来说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签订信用卡领用合同前,发卡银行都会核实持卡人个人信用情况(包括年龄、工作单位、信贷情况等)具备相应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特约商户

5、与收单银行签订收单业务合同之前,收单银行审核其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特约商户中的自然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特约商户系法人单位,将不具备诈骗罪的主体资格;  2、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持卡人、特约商户进行信用卡套现在主观方面均是故意,其故意内容是非法占有银行货币财产所有权为目的;  3、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持卡人、特约商户实施了虚构交易事实并使银行陷入认识错误进而交出货币所有权的欺诈行为。  4、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但持卡人、特约商户仅侵犯发卡银行的合法的货币所有权;  从诈骗罪的

6、犯罪构成角度分析,持卡人、特约商户实施的信用卡套现的“使用”诈骗行为,似乎构成了诈骗罪。由于货币有其自身的特点,造成银行并未实际丧失货币所有权。货币是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过程中分离出来的,作为固定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职能作用包括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及世界货币。[3]梁慧星、陈华彬先生指出:“货币所有权,即以货币为标的物成立的所有权。货币所有人凭借其所有权,可对货币予以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在流通领域中,一般占有货币即获得货币所有权,使用货币即是处分货币。对于持卡人来说,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套取现金的主要目的是使用货币,一旦使用货币也就处分货币,货币的所有

7、权就转移,相当于发卡银行对持卡人形成债权,持卡人及时偿还债务,引起发卡银行又获得货币所有权。简单的说,可利用信用卡循环使用货币,循环偿还货币,而使发卡银行并未实际上丧失货币所有权的实际损失。  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看[4],信用卡套现而引发的“使用”诈骗对发卡人造成了损失,因为货币所有权还有收益的权能,持卡人的套现行为,造成了发卡银行无法获得货币的收益权的损失。由于持卡人及时偿还债务,未给社会造成重大损失,因此不具备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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