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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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安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学生的综合测评成绩采用百分制,由德育成绩、智育成绩、文体美成绩三部分组成,其计算方法为:德育成绩×20%+智育成绩×70%+文体美成绩×10%,各部分成绩的计算方法见分则。第四条综合测评成绩是全面考核学生、评优以及毕业时向用人单位推荐的

2、重要依据。第五条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二章德育测评分则第六条德育成绩=75+德育加减分,德育成绩不超过100分。第七条德育基本分为75分,凡符合下列各项条件者,均可获基本分:(一)关心国家大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二)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三)专业思想牢固,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进取心强。(四)有集体观念和集体荣誉感,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关心集体和他人,认真

3、完成各项任务。(五)注重自我修养、遵守社会公德,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讲究卫生。第八条德育加分细则(一)奖励表彰71、获优秀党员荣誉称号者,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分别加15分、10分、8分、2分;2、获优秀团员、团干、青年志愿者、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者,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分别加10分、8分、4分、1分;获全国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及其标兵荣誉称号者,分别加10分、15分;获校级共青团标兵荣誉称号者,加8分;3、获中国青年五四奖章标兵荣誉称号者,加20分;获省级青年突击手及其标兵荣誉称号者,

4、分别加15分、20分;4、获军训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者,加4分;(二)学生服务与管理担任下列各类职务满一学年的学生,根据其工作成绩给予加分:1、校级学生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社团联合会,下同)主席,加6—12分;校级学生组织副主席、校团委各部副部长、院学生会主席、分团委副书记,加4—8分;校级学生组织各部部长、院学生会副主席、班长、学生党支部书记、团支部书记、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加3—6分;校级学生组织各部副部长、院学生会各部部长等,加2.5—5分;校、院级学生组织干事及各班班团委员,加2—4分;2、学生

5、兼职辅导员加5—10分;宿舍舍长加0.5—1分,所在宿舍被评为校、院文明宿舍者,舍长加3分、2分,成员加2、1分。注:如一名学生担任多项职务,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理。校级学生组织成员的考核由校团委、院以及班级共同考核,院级学生组织成员的考核由院、班级共同考核。学生担任各类职务不满一年者,由其相应的管理部门视其工作成绩决定加分值,但各类加分上限应减半。(三)其他1、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公益类等活动,加1—3分;2、校报、广播台主要负责人,加3—6分;校报记者、广播台播音员、通讯小组组长,加1—2.5

6、分;3、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受到表扬者,加1—5分。第九条德育减分细则(一7)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组织生活会(含党、团组织会议)、公益劳动等集体活动者,每次减3分;(二)旷课者,每次减3分,迟到、早退者,每次减1.5分;无故不参加晚点名者每次减2分;(三)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减40分,受记过处分者减30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减20分,受警告处分者减10分,受通报批评者减5分;(四)宿舍卫生受到全校公开批评一次,舍长减5分,成员减3分;院系组织的卫生检查中,宿舍累计三次被评为差者,舍长减3分,成员减1分;(五)

7、其他有损于学院或学校声誉的行为,由学院酌情减分。第三章智育测评分则第十条智育成绩=学习成绩+智育加减分,智育成绩不超过100分。第十一条学习成绩是指学生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限选课程的成绩,包括学位课与非学位课。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则分别换算为95、85、75、65分和50分。第十二条本科生的学习成绩计算方法是:学习成绩=【Σ(课程成绩×学分数)/Σ课程学分】×100%第十三条研究生的学习成绩计算方法是:一年级:学习成绩=【Σ(公共课程成绩

8、×学分数)/Σ公共课程学分】×100%二年级:学习成绩=【Σ(专业课程成绩×学分数)/Σ专业课程学分】×80%三年级:学习成绩按75分计。第十四条智育加分细则(一)发表论文、科研成果获奖等计分标准7排名奖项分值一二三四五六七以后备注科研成果获奖省部级一等奖2015129753落款单位须为长安大学。排序第二位但第一位为其指导教师的,按第一作者对待。省部级二等奖15129753省部级三等奖129753发表论文一类刊物﹡93二类刊物得分﹡62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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