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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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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定县人才引进暂行办法普办发【2013】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黔党发〔2012〕31号),牢固树立人才是加快发展的第一资源的科学人才观,进一步增强推动科教兴县、人才强县的自觉性坚定性,以更加开放的措施,更加灵活的机制,创造有利于人才引进发展的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 第三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计划、推荐拟引进人选、搭建工作平台、安排岗位
2、职务、落实相关政策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实行控编补员制度。境内企业引进人才由企业自主决策,结果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人才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备案,相关部门对人才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章引进对象 第五条 引进的人才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较好的思想品德,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符合我县重点产业、重点领域、重点工程以及用人单位急需紧缺的实际,身体健康且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重点引进的人才对象: (一)具有学历学位的全日
3、制硕士研究生或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以上的人才; (二)围绕县内“四化”建设所急需紧缺的专业对口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或高技能、特殊技能人才; (三)其他有利于推进我县跨越发展的各类人才。 第三章引进人才的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引进方式可通过调动、聘用、挂职、兼职等进行。 第八条引进人才的程序如下: (一)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情况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对申报的专业结构进行认定后,提出建议报县人社局审定,进入人才资源需求信息库; (二)县人社局根据人才资源需求情况,及时制定引进方案,经批准后组
4、织实施。 (三)相关部门及用人单位办理引进手续,兑现待遇。 其中,引进高层次人才或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时,可启动“绿色通道”,简化引进程序。 第四章激励措施 第九条引进到我县长期工作的各类人才,分别享受如下待遇: 1、符合第六条第一类条件的人员,一次性提供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的安家费,最低服务年限不低于10年。 2、符合第六条第二、三类条件的人员,采取“一人一策”的方式进行待遇面谈,最高年薪不超过20万元,由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后报县委常委会决定。 第十条企业
5、引进人才对本县经济或税收在原有基础上作出杰出贡献的,经县委、政府批准,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经济奖励。 第十一条凡我县确需引进的,由于流动原因而辞职或被原单位辞退、除名或截留档案的人才,经确认其流动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规定的,可重新建档并接转所有关系,工龄连续计算,相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二条配偶工作及子女入学。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配偶的工作由组织人社部门协调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参照其随调前工作单位和用工形式予以妥善安置。子女在我县中小学校入学或幼儿园入托的,按照本人需求安排。 第五章 保障措施
6、 第十三条 建立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从2013年起,县财政每年预算200万元用于人才资源开发,并根据人才引进的实际需要和财政收入增长逐年提高。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途包括:支付引进人才的各项补贴、奖励及落实有关待遇;支付各类人才招聘、培养、开发、管理、服务所需的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建立以业绩为主要内容的人才考核评价体系,对各类人才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职务晋升、兑现补贴、实施奖励的依据。 第十五条实行试用期制度。引进到我县工作的高层次、紧缺性人才实行试用期制度,本科毕业生试用期为一年;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人才、
7、有相关工作经历的高层次人才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考察,无明显工作成效的,予以解聘;特别突出的,予以重用;引进的人员因违约离开本县,随调配偶及家属即同时调离本县或辞退,违约金按合同规定和有关协议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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