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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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SZN-0499-2015/0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办事指南2015-01-01发布2015-01-01实施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请与办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事项代码:0499分项名称:1、新办、选址用地合并办理2、依申请变更3、延续4、补证5、依申请注销6、配套制度(依职权注销、依职权撤销、主动变更和撤回)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

2、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核定规划条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19(二)办理机构权限《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实施意见》1、下列建设工程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1)

3、历史文化风貌区内建设项目和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大修工程;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中心城历史文化风貌区范围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2)黄浦江和苏州河两岸(中心城内区段)、淀山湖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中心城以内(除世博会规划红线范围外)按批准的规划确定的沿岸及规划有建筑物所在的第一街坊,如沿岸及规划有公共绿地的,则范围扩至公共绿地后的第一街坊。目前尚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两岸结构规划范

4、围内沿两岸各200米范围控制。淀山湖两岸的具体范围以批准的规划范围为准,按照沪青平公路以北、淀山湖、元荡湖周边离湖岸线500米范围控制。(3)世博会规划红线范围内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所划定的红线范围5.28平方公里和规划控制范围1.4平方公里。(4)全市性、系统性的市政建设工程:对外交通系统建设工程;市域交通系统建设工程;与总体规划相同层次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市政建设工程的具体分工范围和管理要求,按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专项办法执行。(5)保密工程、军事工程等建设工程:包括国家级、市级党政机关、部门和国家级对外接待场所;重大地下工程和人防

5、工程、部队营地和军事项目;安全保障设施;保密项目等。(6)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建设工程。2、前款规定范围以外建设工程,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区(县)受理点、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接受委托的市级管委会及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19(三)审批内容建设项目拟选位置、拟建设用地面积、拟建设用地性质、拟建设工程性质、规模及其它规划条件。(四)法律效力未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核定的规划条件的,有关部门不予以批准或者核准该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五)审批对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

6、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五、审批条件(一)新办1、准予批准的条件1)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或者村庄规划。2)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3)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4)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大修及立面改造工程,应当符合保护技术规定的要求。2、不予批准的情形1)建设项目不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划或者村庄规划,且经履行控制性详细规划适用性乙类程序或者丙类程序后,仍未予以通过的;2)建设项目不符合规划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的

7、;3)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内进行建设活动,不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有关规定的,且经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程序后,仍未通过的。4)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大修及立面改造工程不符合保护技术规定要求的,且经风貌区规划管理特别论证程序后,仍未通过的。19(二)选址用地合并办理1、准予批准的条件同新办2、不予批准的情形同新办(三)依申请变更1、准予批准的条件同新办2、不予批准的情形同新办(四)有效期的延续1、准予批准的条件1)项目所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关于该项目地块内容无变化;2)相关法规、技术规定无变化。2、不予批准的情形1)项目所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关于该项

8、目地块内容已有变化,项目已不符合要求的;2)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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