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廉政风暴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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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廉政风暴的法律分析  「内容提要」针对医药事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医疗腐败行为,全国刮起一股廉政风暴。笔者主要从腐败行为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三个角度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可供参考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医疗腐败,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从2004年开始,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掀起了一场旨在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廉政风暴,目标直指医务人员灰色收入的主要来源——红包和回扣。在重拳出击下,2004年初,瑞安市检察院根据举报对涉嫌受贿罪的瑞安市某医院原院长助理蔡某和原药剂科主任钟某提起公诉。检察院认为此二人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取了不法药品经销商2万元和8万元的巨额回扣

2、,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慑于法律威力,该医院有50多名医师陆续向瑞安市检察院反贪局上交自己收取的回扣,总额逾百万元,其中某医师上交回扣高达17万元。①2004年4月,河北省衡水市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原院长潘殿卿因贪污受贿达百万余元,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7年。这位“博士院长”也因医疗腐败葬送了自己的人生。其间,我们不断看到这样或那样的报道,了解到许多人因此中箭落马。这使得我们不禁质疑这个医疗腐败的黑洞到底有多深。一个又一个问题的暴露,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现在医患关系是如此紧张,医疗纠纷呈现愈演愈烈之势。  一、医疗腐败的成因分析  一件事物的滋生必定是存在适合其

3、生长的土壤,医疗腐败也是如此,有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  首先,医疗服务行业的性质在逐渐发生改变。以前植根于人们心中一贯的意识是医疗行业是福利性质的,但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从近几年情况来看,福利性质在淡化,营利性质在不断增强。特别是政府不包干全部经费,外资和民间资本涌入医疗行业后,各级医疗机构必须自谋发展,在正常手段不能够满足医疗行业需要的情况下,个别医务人员就只有借助非正常手段达到“富裕”的目的。  其次,医疗制度层面存在的漏洞。从医疗制度层面上看,长期存在的“医药不分家”、“以药养医”的模式致使有些医生利用手上的处方权给患者开一些疗效普通但价格虚高的药品以赚取

4、回扣,而药厂方面由于自身利益,在宣传上猛下功夫以打开销路,不惜重金打通各个关节,即使2001年开始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后,并没能遏制其中的暗箱操作。在医药代表眼中,对一些不严格遵守招标程序,没有当场宣布招标结果的医疗机构,其公关对象只是从过去的医院院长、药剂科主任和医生到分管的卫生局长、招标办主任、药事委员会成员而已。医疗器械因其价格高昂,利润空间更大,其中的腐败现象也是层出不穷。医疗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设置多余检查项目,乱收检查费用也就不难理解了。  再次,医疗机构区域配置不合理。一些企事业单位也成立本单位内部的医疗部门,在利益驱使下对外开放,与周边医院

5、恶性竞争,争夺病员,僧多粥少,结果都吃不饱。经济利益无法得到充分实现,对比一些效益好的医疗机构,趋利心理也诱使一些机构乱检查、乱收费。  第四,对于医疗腐败行为处罚不力。对于医疗腐败行为处理力度较轻,使得一些人员敢于铤而走险。就目前我国法律状况而言,对于上述行为的处理大多数还是行政处罚,最严重的就是吊销执照,刑事处罚比较少,除非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民事处罚更是少之又少。而乱检查除非是专业人士,一般患者是看不出来的。至于乱收费,如果物价部门没有查处就无人问及。  二、医疗腐败的刑事惩治  针对医疗腐败现象,人们一直在思考如何扼制医疗腐败的发生与蔓延。然而,由于医疗

6、腐败的生存土壤的复杂性与多样化,使得法律制度对其调整时显现出诸多困惑,调整规范的缺损与滞后、各类法律责任的规定与实践的背离等问题,一直困扰着现时的立法、司法与执法。尤其是行为医疗腐败在适用现行刑法规则时,往往会面临困境。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层如果利用职务便利,在药品和器械的招标购买使用过程中,向药品公司、医疗器械生产厂家索取财物或收受财务为其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对于普通临床医生赚取回扣或在治疗过程中收患者家属的红包是否构

7、成受贿罪,在刑法学界存在争议。比如,陈兴良教授认为,临床医生开具处方的行为并不属于公务活动范畴,其收受回扣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曲新久教授则认为,国有医院和其他国有事业单位一样,都是由政府权力分化而来,从历史的延续性考虑,仍应将这些单位的工作看作公务行为。因此医生开处方拿回扣收红包等类似行为,均应当按受贿罪论处。  双方争论的焦点围绕临床医生是否是国家公务人员以及临床医生开处方的行为是否是公务行为,亦即对“公务”一词的界定问题。刑法意义上的公务,应当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和履行经济职能等具有社会管理性质的活动。笔者认为,临床医

8、生在为患者诊断治疗过程中,医患双方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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