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及性质问题新论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及性质问题新论

ID:15938564

大小:51.50 KB

页数:23页

时间:2018-08-06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及性质问题新论_第1页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及性质问题新论_第2页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及性质问题新论_第3页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及性质问题新论_第4页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及性质问题新论_第5页
资源描述: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及性质问题新论》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及性质问题新论谢石松·2012-11-2116:53:35   来源:《法学评论》(武汉)2007年4期    作者简介:谢石松,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我国国际法学界在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性质等基本理论问题上所持的观点存在一定的缺陷。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应该是“国际”“民商事关系”;国际私法的范围应该包括间接规范和直接规范;国际私法应该具有“国际法”、“实体法”、“私法”的性质。  关键词:国际私法/调整对象/范围/性质  在国际私法研究领域,对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范

2、围、国际私法的性质等基本的理论问题,一直存在着非常激烈的争论。对其中国际私法的范围等问题的争论甚至还波及到国际经济法学界。而这些理论问题的混乱,又一直阻碍着我国国际私法体系和国际私法学科体系的科学建立。笔者基于20多年来的思考,①在有关问题上提出如下新的想法,以求教于大家。  一、关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对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问题,在我国国际私法学界,虽然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但大都把它概括为“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涉外民事法律关系”。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及性质问题新论谢石松·2012-11-2116:

3、53:35   来源:《法学评论》(武汉)2007年4期    作者简介:谢石松,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内容提要:我国国际法学界在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范围、性质等基本理论问题上所持的观点存在一定的缺陷。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应该是“国际”“民商事关系”;国际私法的范围应该包括间接规范和直接规范;国际私法应该具有“国际法”、“实体法”、“私法”的性质。  关键词:国际私法/调整对象/范围/性质  在国际私法研究领域,对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性质等基本的理论问题,一直存在着非常激烈的争论。对其中国际

4、私法的范围等问题的争论甚至还波及到国际经济法学界。而这些理论问题的混乱,又一直阻碍着我国国际私法体系和国际私法学科体系的科学建立。笔者基于20多年来的思考,①在有关问题上提出如下新的想法,以求教于大家。  一、关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问题  对于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问题,在我国国际私法学界,虽然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但大都把它概括为“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涉外民事法律关系”。②虽然由刘振江、张仲伯、袁成第主编,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8月出版的《国际私法教程》认为:“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由张仲伯、赵相林

5、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3月出版的《国际私法》也主张:“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可以说是国际民事关系,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说,就是涉外民事关系”;但他们又都同时特别强调,这种“国际民事关系”或“涉外民事关系”就是“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③在余先予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86年3月出版的《简明国际私法学》和由刘振江、张仲伯、袁成第主编的《国际私法教程》中,还专门就“涉外民事关系”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关系问题作了论证。两本著作都主张这两个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没有任何区别,而且都以日本学者江川

6、英文的观点作为论据,最后或者是认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与涉外民事关系在国际私法中是同义语,约定俗成,没有必要用这一个来排斥那一个”;或者是认为“国际民事关系和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在国际私法中是同义语,争论是没有现实意义的”。④  笔者认为,把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观点是错误的,应该把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定义为“国际民事关系”。⑤即在此特别强调: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应该是“国际关系”,而不是“涉外关系”;是“民事关系”,⑥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强调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应该是“

7、国际”民事关系,而不是“涉外”民事关系。主要是考虑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进一步深入实施,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与国际社会的进一步融合,我们有必要站在整个国际社会的角度,而不仅仅是我们一个国家的角度,即应该从更加全面和长远的角度,来考虑我国及其国民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而且,笔者认为,这不仅仅是一个词语的改变,而是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随整个国际社会一起步入21世纪的中国所绝对需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观念的更新。  强调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事关系”,而不是国际“民事法律关系”

8、,是因为笔者认为,这既是一种法理上的逻辑要求,也是国际私法实践的必然结果。  从法理逻辑上说,作为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只能是一般的社会关系,而不应该是法律关系;一般的社会关系只有通过法律规范的调整以后才能成为法律关系。由余先予主编的《简明国际私法学》和由刘振江、张仲伯、袁成等主编的《国际私法教程》在论证这一问题时,都是引用日本学者江川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