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 九, 单 据:①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 a) 发票四份; b) 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二份; c) 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 ② 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二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指定的收货人.其
4、余单据副本二份航寄买方. 十, 附 注: 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 ② 本合同的执行由商事株式会社开立信用证. ③ 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担责任. ④ 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卖 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买 方: 地 址:北京西郊二里沟 地 址: 电报
5、挂号:sinochembeijing 电报挂号: 电 传:22243chemicn电 传: 22553chemicn 第 二 部 分 一, 总 则:本部分条款与第一部分条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两部分. 二, 交货条件:①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以装港岸上输油臂与油轮集输油管连接点作为分界线,货物通过该连接点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交货责任即告终止. ② 买方所派油轮,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油轮进港后,应根据港口当局的规定把压舱污水排放在处理池内,费用由买方负担. ③ 买方
7、 三, 装船通知: ① 买方应在装船月15天前电告卖方派船计划,包括船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卖方接到买方派船计划后,应在五天内电复买方接受或可以接受的预抵装港日期和装运数量.买卖双方对油轮预抵装港日期或装运数量的意见不一致时,双方协商安排一个都可以接受的日期,装运数量,或者安排另外一些油轮来接货.双方商妥的油轮预抵装港的日期叫做“确认日期”. ② 买方应按双方商妥的“确认日期”派油轮抵达装港.卖方应及时装货.如买卖双方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改“确认日期”或装运数量时,对方根据储罐,泊位和供货或接货的可能以及油轮安排的可能,应在两天内电复可以
8、接受或不可接受.如油轮在“确认日期”以前或以后抵达装港,卖方应做出最大努力尽快装货. ③ 买方在本条①款通知派船计划时,已列明预抵装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