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猪养殖有限公司章程

山猪养殖有限公司章程

ID:16051963

大小:44.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8-07

山猪养殖有限公司章程_第1页
山猪养殖有限公司章程_第2页
山猪养殖有限公司章程_第3页
山猪养殖有限公司章程_第4页
山猪养殖有限公司章程_第5页
资源描述:

《山猪养殖有限公司章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吉林省永升山猪养殖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袁世宏、闫国辉两人共同出资,设立吉林省永升山猪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吉林省永升山猪养殖有限公司。第四条住所:吉林省磐石市朝阳山镇大一步村三道沟多种经营场。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主营:畜禽养殖、销售          兼营:水泥制品第六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

2、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9第八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

3、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九条公司实收资本为960万元人民币,是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本总额。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十一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4、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二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股东姓名住         所身份证号码袁世宏磐石市东宁街道22028419820206261X闫国辉磐石市福安街道22022319791227701X  第十三条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9闫国辉:认缴出资额260万元人民币,占实收资本的51%,其中现金出资 万元、牛场固定资产转股本 万元、砖厂固定资产转股本 万元;袁世宏:认缴出资额240万元人民币,占实收资本的49%,其中现金出资 万元、牛场固定资产转股本 万元;  第

5、十四条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第十六条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

6、则第十七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9(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

7、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十八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每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8、职务的,由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