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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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山市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进一步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加大社会救助力度,拓展救助范围,让困难群众充分享受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江门市市区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的通知》(江府办〔2016〕26号)和《关于印发台山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台府办〔2015〕28号)精神,我市决定实施台山市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以减轻低收入家庭的经济负担。现制定低收入家庭优惠措施如下: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符合我市低收入家庭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规定条

2、件的,可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具体认定工作,应综合考虑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下同)可直接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对象,不需重复申请。(二)城乡低收入家庭主要按照以下标准认定:—10—1.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标准不高于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2.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大型农机具和船舶的(残疾人代步车、摩托车、电瓶车除外);3.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1套;4.家庭成员名下无工业、商业、服务业营利性组织所有权;(三)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城乡低

3、收入家庭:1.家庭成员因赌博、吸毒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2.家庭成员中有自费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3.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4.3年内自筹资金购置或高标准装修住房且无突发性困难的(因拆迁等原因购买的安置房和必要的维修除外);5.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6.未经批准擅自收养弃婴、弃童造成生活困难的;7.故意采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无经济来源或者家庭收入减少的;8.—10—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人口变动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

4、假证明的;9.拒绝配合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包括赡养、抚养、扶养对象家庭状况)进行调查、相关材料的索取,致使无法准确核实人员、收入、财产的;10.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低收入家庭可享受的优惠台山市低收入家庭可在台山市内享受以下优惠:(一)对就读公办普通高中的低收入家庭子女,给予高一每生每学年1000元,高二、三每生每学年700元的学杂费或生活费资助。就读幼儿园、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低收入家庭子女,可以向所就读的幼儿园(学校)申请相关助学金或免学费。如申请通过,可相应获得:1.学

5、前教育资助,每人每学年1000元;2.普通高中或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学年2000元(中职学校三年级学生除外);3.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今后如果省资助标准有调整,按省的标准执行。(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低收入对象中60—1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低收入重病(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政府予以全额资助。新增对象或因其他原因没有参保的对象可按照有关规定年中中途参保。(三)在非营利性医院就诊时,低收入家庭成员产生符合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时,其自付部分实施“一站式”系统即时结算减免,其中特困供养对象(含孤

6、儿)自付部分的门诊、住院费用予以全额补助减免;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限额救助减免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减免的费用按照现行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四)在非营利性医院就诊时,产生符合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免收挂号费和诊查费,治疗费减收30%(材料费除外),检查费减收20%,药品费按进价收取;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免收门诊挂号费、住院费用个人支付部分由非营利性医院减收10%(材料费、药品费除外)。(五)低收入家庭享受有线电视维护费(首台数字电视机顶盒)减半优惠。(六)由供水单位减

7、免低收入家庭每户每月5吨的水费,用水量不足5吨的按实际用水量减免。(七)为低收入家庭中的低保、特困供养对象每户每月减免—10—15度电。(八)低收入家庭、低保、“三无人员”租赁并居住公共住房的按《台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台府办〔2014〕40号)执行。(九)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十)提供电信资费优惠。(十一)根据江门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享受临时价格补贴。三、实施措施(一)各项优惠措施的兑现办法。1.教育资助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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