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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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制度,是国家立法基于保护交易安全,对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所做的一种强制性的物权配置,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一项交易规则。其所涉及到的问题实际上是善意受让人与原权利人之间的毅力冲突问题,是财产所有权的静态和动态权衡后的优先与取舍。在市场交易中起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交易利益作用,维护商品交换的安全和良好秩序方面均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繁荣发展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正确合理地使用善意取得来维护社会交易的稳定是十分有必要的。然而在我国针对善意取得制度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2、不免存在有争议的地方,在同一对象或范围会有不同的运用方式,为此有必要正确认识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关键词:善意取得;适用范围;交易安全;遗失物;赃物物一、我国物权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善意取得是权衡原所有人与受让人利益之后所作出的一种法律制度,旨在更好的保护市场交易和社会秩序。对与善意取得制度,不同学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梁慧星教授认为:“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让与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交付给买受人后,如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则他便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3、,2010年版,第209页。王泽鉴认为:“任意授予他人以占有者,除得向相对人请求返还外,对于善意第三人不得追回。”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册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82页。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4、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根据发条善意取得是指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将该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或为他人设定他物权,如果该物的第三人在受让所有权或取得他物权时为善意,则其将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从发条中不难看出,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对象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方面。规定遗失物、赃物、埋藏物、漂流物等脱离物不适应善意取得。尽管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都有善意取得的规定,但其适用范围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我认为物权法里对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规定得不明确,导致现实中不能正常的维持交

5、易市场的稳定。(一)、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这是构成善意取得的核心,如果受让人不是善意,也就无所谓的善意取得。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交易须是有偿且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二)、无权处分。无权处分是指不是所有权人的人处分他人的财产。有权处分这是所有权人处分之间的东西,也就无善意恶意之分。无权处分包括:(1)、无所有权人对财物的处分;(2)、有所有权但其处分权收到限制而对物进行处分,如共同共有人;(3)、有所有权但无权对

6、物进行处分,如被查封物、被扣押物等;(4)、代理人擅自处分被代理人的财产。二、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一)、不动产是否使用善意取得物权法里规定有动产和不动产都适用善意取得,动产适用善意取得没有争议,世界各国都对动产的善意取得做出了规定。动产中的留置权、质权适用善意取得,物权法司法解释对其做错解释,对此没有什么异议。在此动产的善意取得就不做具体分析。但是不动产这里的规定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尽管发条里有此说,但具体地如何适用要求并未给予确切地说明,为此存在不同的观点。关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问题,世界各国也有不同。瑞士将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于所有已登记的不动产,《瑞士民法典

7、》第973条第1款规定:“出于善意而信赖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因而取得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人,均受保护。”《德国民法典》第891条第1款规定:“在不动产登记簿中为某人登记一项权利时,应推定此人享有此项权利。”第892条规定:“为有利于根据法律行为取得一项权利或者取得该项权利上的权利的人,土地登记簿中所记载的内容应视为是正确的,对对其正确性提出的异议已进行登记的或者取得人明知其为不正确的除外。”李林启:《论善意取得之客体》,http://www.dffy.com.2004-12-97:17:30《法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只适用与动产,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8、。国内在此有肯定和否定说两种。否定说认为:由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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