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申请发明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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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20011025_16931.引言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即PCT)提出的国际申请,指明希望获得中国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在完成国际阶段的程序后,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在规定期限内向专利局办理规定的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以下简称国家阶段)的手续,从而启动国家阶段的程序。国家阶段程序包括:在专利合作条约允许的限度内作出的初步审查、国家公布、参考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结果进行实质审查、授权或驳回,以及可能发生的其他后续程序。    本章涉及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条件的审查、在国家阶段中对国际申请的初步审查以及在国家阶段中对国际申请所作的事务处理等内容。本章仅对上述内容中

2、的特殊问题作出说明和规定;与其他国家申请相同的问题,本章没有说明和规定的,应当参照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和第五部分执行。    本章所涉及的审查的主要任务是:    (1)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审查声称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对在中国没有效力或失去效力的申请作出处理;     (2)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审查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是否提交符合规定的原始申请的译文或文件,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审查译文和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作出处理;    (3)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国

3、际阶段t20011025_16931.引言    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即PCT)提出的国际申请,指明希望获得中国的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在完成国际阶段的程序后,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在规定期限内向专利局办理规定的进入中国国家阶段(以下简称国家阶段)的手续,从而启动国家阶段的程序。国家阶段程序包括:在专利合作条约允许的限度内作出的初步审查、国家公布、参考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结果进行实质审查、授权或驳回,以及可能发生的其他后续程序。    本章涉及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条件的审查、在国家阶段中对国际申请的初步审查以及在国家阶段中对国际申请所作的事务处理等内容。本章仅对上述

4、内容中的特殊问题作出说明和规定;与其他国家申请相同的问题,本章没有说明和规定的,应当参照本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和第五部分执行。    本章所涉及的审查的主要任务是:    (1)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审查声称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对在中国没有效力或失去效力的申请作出处理;     (2)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审查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是否提交符合规定的原始申请的译文或文件,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审查译文和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作出处理;    (3)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审查申请人提

5、交的国际阶段作出的修改文件的译文是否符合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文件作出处理;    (4)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以及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审查与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提交并符合规定,如有缺陷,作出相应处理。    本章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国际申请的国家公布、文件和费用的接收、案卷建立等事务的处理作出具体规定。2.国际申请效力的审查2.1 在中国没有效力    凡是确定了国际申请日的国际申请均已由受理局对其是否符合专利合作条约第11条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肯定的结论,所

6、以只要国际申请指定了中国,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局应当承认该申请有正规的国家申请的效力,由受理局确定的国际申请日就是在中国的实际申请日。审查员不必要也不应当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受理条件的规定对国际申请重新审查。但是审查员应当审查声称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是否指定了中国,即以国际局传送的国际申请文本(即国际公布小册子)为依据,对此加以确认,小册子扉页中应当有指定中国的记载。    国际申请中对中国的指定包含对保护类型的指明。进入国家阶段时要求授予的保护类型应当和小册子扉页记载的保护类型一致。    声称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小册子中没有指定中国的记载,或者小

7、册子中所记载的指定中国的保护类型与申请人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书面声明(以下简称进入声明)中所要求的保护类型不一致的,应当通知申请人由于国际申请在中国没有效力或者就进入声明中填写的保护类型而言在中国没有效力,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将不予接受。  2.2 在中国的效力丧失2.2.1 国际局通知效力丧失条约24(1)(i) 及(ii)           对于一件声称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中,国际局曾经向作为指定局的专利局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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