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教制度应当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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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教制度的终结小组成员:路思学号:2011011112郭瑞学号:20110111王振江学号:20110111赵云涛学号:20110111劳教制度的终结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其中第九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12日发布的三中全会公报强调,要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劳教制度历经半个多世纪,近年来因其法律依据不足且违反宪法和上位法,有违罪罚相当和程序正当等法治原则,且在实践中被广泛、严重滥用,劳

2、教措施侵犯人权的问题成为众矢之的,其存废或改革的讨论不断。劳教制度是在发起反右派运动的1957年出台的。不断有民众在上访抗议强征土地时被扣押。有人指出,这一制度导致全国有超过6万人被关押。这次废止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劳教制度是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这是中国政府承诺要到2020年完成的一系列具有深远意义改革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新华社援引习近平的话称:“司法改革是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一、劳动教养制度的提出1955年,作为政治斗争工具的“劳动教养”政策被第一次明确提出。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为保障政权稳固,国家开展了一系列肃清敌视新政权的反革命坏分子的运动。依据1957年8

3、月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动教养是“为了把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为了进一步维护公共秩序,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决定》同时指出劳教制度“是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可见劳教制度本身是在特殊时期具有明显历史局限性的产物。二、劳教制度的病根无法律依据长时间禁锢公民人身自由是对劳教制度最大的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

4、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由此规定可知,较长时间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应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否则均应视为非法。但是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凭借公安机关或党政部门设立的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就可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1到3年不等,甚至可以延期为4年,这明显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一)那么现行劳教制度的制度渊源是什么呢?经1979年11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国务院于当年12月5日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并将1957年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重新发布实施。此后,国务院和

5、公安部又相继制定发布了一些关于劳动教养的法规文件,其中对劳教制度恢复发展影响最大的是以下两个:1980年2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和1982年1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转发公安部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后者多年来被作为决定是否劳教的主要依据。这些决定,通知,办法,均不是法律。行政法专家何兵在微博上指出,《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行政处罚法》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劳动教养制度明显违背立法法和行政处罚

6、法,必须废除!那么如果从法律形式上让劳教满足制度要求,是不是就可以将它洗白粉墨登场呢?劳教制度没有必要保留,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都对违法行为和轻刑事犯罪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另外,劳动教养起点就是1年,严重违背罪(违法行为)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如果将它理解为一种处罚,那么处罚明显过重。(二)以劳教对待公民的过激行为,是制造双重的恶当前维权通道不畅,法律途径既不为官方重视,也不为民间所重视是普遍的现实。上访仍是民间维权重要途径。上访,作为法外的维权模式,尽管与人们理想的法律途径相比,还存在诸多问题,但仍然是符合宪法明确的关于公民有监督政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的直接途径。

7、它的正当性仍然不可以抹杀。2012年8月3日,湖南省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以“扰乱社会秩序”为由,对唐慧处以“劳动教养1年6个月”,随后唐慧被押送至湖南株洲的白马垅劳教所。2013年1月12日,称“再次受到伤害”的唐慧说,将就劳教赔偿问题提起行政诉讼。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一案于2013年4月12日开庭,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唐慧的诉讼请求。2013年7月15日唐慧案二审胜诉。本案中唐慧的诉求未必符合法律的精神,唐慧的行为,如当地官方的说法,确实是破坏公共场所秩序,应当为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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