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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湘鄂赣地区的“讼风”【精品论文】

明清湘鄂赣地区的“讼风”【精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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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清湘鄂赣地区的“讼风”"padding:0px;font-size:14px;line-height:180%;clear:both;"align=left>中国历代统治者讲究以“礼”治国,其重要理念之一,便是使民无争,民无争则无讼,这既是“礼”的表现,也是天下太平的标志。孔子曾经自我标榜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1]“无讼”也就成为儒家治国行政的最高境界。《唐律疏义》之为后世奉为立法圭臬,也是因为律文简要、“一准乎礼以为出入”[2]。但社会的发展却并不按照统治者所定下的规则行进,社会矛盾、经济纠纷无时不在、无处不有。不管统治者愿不愿意,听讼实际上已经成了地方官员的主要

2、事务。[3]正如明代学者丘浚所说:“民生有欲,不能无争,争则必有讼。茍非聴讼者中而聴不偏,正而断合理,则以是为非、以曲作直者有矣,民心是以不平。初则相争,次则相鬬,终则至于相杀,而祸乱之作,由此始也。是以为治者,必择牧民之官、典狱之吏,非独以清刑狱之具,亦所以遏争鬬之源而防祸乱之生也。”[4]明清时期,不仅诉讼已为社会生活中习以为常之事,一些社会关系复杂、商品经济发达的地区,“讼风”更成了令人注目的社会现象,江西、湖广即今日之湘鄂赣地区尤为典型。一、江西的“讼风”江西“讼风”始于唐末而盛于宋明,并在明清时期随着江西人口的大规模流动而向湖广以及四川、云南、贵州、河南等地扩散。[5]《隋书

3、·地理志》说:“豫章之俗,颇同吴中,其君子善居室,小人勤耕稼。……俗少争讼,而尚歌舞。”[6]《宋史·地理志》则说:“永嘉东迁,(江南东西路)衣冠多所萃止。其后文物颇盛,而茗荈、冶铸、金帛、粳稻之利,岁给县官用度,盖半天下之入焉。其俗性悍而争,丧葬或不中礼,尤好争讼,其气尚使之然耳。”[7]是在唐初以前江西尚无诉讼的风气,历唐至宋,则风气大变。《隋书》和《宋史》的修撰者言及江西习俗,无论是隋时的“俗少争讼”,还是宋时的“尤好争讼”,都将其和“吴中”、“江东”即今日江苏省的南部、昔日人们所说的“江南”地区联系在一起。但是,比起吴中、江东,江西的“好讼”引起了社会的更多关注。晚唐民谚说筠、

4、袁、赣、吉四州民风:筠袁赣吉,脑后插笔。[8]北宋沉括在他的名著《梦溪笔谈》中,直指江西人“好讼”:世传江西人好讼,有一书名《邓思贤》,皆讼牒法也。其始则教以侮文,侮文不可得,则欺诬以取之。欺诬不可得,则求其罪劫之。盖“思贤”人名也,人传其术,遂以名书。村校中往往以授生徒。[9]南宋周密《癸辛杂识》也说:江西人好讼,是以有簪笔之讥,往往有开讼学以教人者,如金科之法,出甲乙对答及哗讦之语。盖专门于此,从之者常数百人,此亦可怪。[10]江西人的“好讼”,也引起宋廷的关注。《宋会要辑稿》载:(绍兴)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礼部言臣僚札子:江西州县百姓好讼,教儿童之书,有如《四言杂字》之类,皆词诉

5、语。乞付有司禁止。国子监看详,检准绍兴敕:诸聚集生徒教辞讼文书,杖一百,许人告。再犯者不以赦,前后邻州编管。从学者各杖八十。今《四言杂字》皆教授词讼之书,有犯合依上条断罪。[11]可见,在两宋时期,江西人“好讼”的风气遍及城乡,其影响则远远超出江西自身的范围;并且,诉讼在一定程度上也超出了民众自发的阶段,形成了专门的职业,为了适应这一职业的需求,“讼学”悄然产生。宋元易代,但江西的讼风却在延续。明太祖朱元璋凭借农民战争摧枯拉朽的力量和新政权的高效机制,以重典治天下,希望将所有的社会活动纳入政府控制的范围之内,“讼风”自然不允许继续存在。为此,明太祖一再命户部向既为财赋之地又是“好讼”之

6、乡的江西及浙江、苏松等地发布“榜文”,要求这里的民众息争止讼、应役输粮:为吾民者,当知其分。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能安其分,则保父母妻子,家昌身裕,斯为忠孝仁义之民,刑罚何由而及哉。近来两浙、江西之民,多好争讼,不遵法度,有田而不输租,有丁而不应役,累其身以及有司,其愚亦甚矣。曷不观中原之民,奉法守分,不妄兴词讼,不代人陈诉,惟知应役输租,无负官府。是以上下相安,风俗淳美,共享太平之福。以此较彼,善恶昭然。今特谕尔等,宜速改过从善,为吾良民。苟或不悛,不但国法不容,天道亦不容矣。[12]两浙江西等处人民,好词讼者多,虽细微事务,不能含忍,径直赴京告状。设若法司得人,审理明白

7、,随即发落,往往亦要盘缠。如法司囚人数多,一时发落不及,或审理不明,淹禁月久,死者亦广。其干连之人,无罪而死者不少。详其所以,皆由平日不能互相劝诫,不忍小仇,动辄经由官府,以致身亡家破。如此者连年不已,曾无警省。今后老人,须要将本里人民恳切告诫,凡有户婚、田土、斗殴、相争等项细微事务,互相含忍。设若被人凌辱太甚,情理难容,亦须赴老人处告诉,理事轻重,剖断责罚,亦得伸其抑郁,免致官府系累。若顽民不遵榜谕,不听老人告诫,辄赴官府告状,或径赴京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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