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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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一、保护基本农田必须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各类建设用地占用基本农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取土、栽植用材林或者进行其它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四、承包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的保持和培肥地力,改造中低产田,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利用率。  五、基本农田保护必须达到“七有”(有政府文件或公告、有管护组织、有保护

2、图件、有登记档案、有乡规民约、有保护协议、有重点地块保护标志)的要求。六、落实“十不准”(不准批人情地、不准收关系费、不准断人情案、不准发人情证、不准以地谋私、不准弄虚作假、不准以言代法、不准敲诈勒索、不准大吃大喝、不准刁难用户)制度,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农民宅基地审批划拨管理制度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者,不予批准。  二、农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农民建住宅,先由本人申请,经村委会讨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农民宅基地

3、划拨必须做到“三看”(看批文、庄基规划图、用地是否合理)、“三级到场”(乡、村、社三级干部到场),填写“建设用地审批单”确定四址,坚决禁止非法超占面积或移位修建。  五、坚决禁止未经审批划拨、私自修建房屋或临时性建筑物。  六、坚决禁止在规划区以外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内划拨修建宅基地。七、农民宅基建成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勘丈登记、确权发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备案制度  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实行分级备案制度。  1、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的案件,执法监察部门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决定书时,应抄送上一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  2、国土资源监察干部受到

4、奖励和纪律处分的,应随时将奖励或处分决定抄送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结束后,办案人员应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照片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并将下列文书报上一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备案。  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复议,或人民法院判决的,应当附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土地登记办理制度  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  初始土地登记  一、土地登记申请者应向国土资源部门(土地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法

5、定代表人证明,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1、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登记区的;  2、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   3、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的;  4、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  5、按规定应当申报地价而未申报的,或者地价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门评估确认而未办理评估确认手续的;  6、其它依法不予受理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部门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  1、土

6、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2、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3、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  4、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  变更土地登记  一、申请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权属变更的申请书;  2、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者的法人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明,个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籍证明;  3、有关土地权属变更的合同书等证明材料;  4、原土地证书;  5、地上附着物及建筑物权属证明;  6、原征用、划拨、占用土地批准文件;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土地变更登记

7、以宗地为基本单位进行,使用两宗以上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分宗申请;若干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分别申请。  三、土地登记的效力与期限:  1、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不按规定申请初始土地登记的,其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凡不按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的,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2、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土地登记费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国土[籍]字93号)《关于土地管理收费等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甘价房地[1998]15号)文执行。土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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