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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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SZN-0834-2017/00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办事指南2017-07-01实施2017-06-15发布上海市旅游局发布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旅游局签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内资社经营入境和国内旅游业务)的申请与办理。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事项代码:0834分项名称:(1)新办;(2)设立分社;(3)设立服务网点;(4)依申请变更;(5)补证;(6)依申请注销。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

2、会议通过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订)43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3、;(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4、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分社的设

5、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第十一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第十二条43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十

6、三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第十四条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

7、户增存30万元。(三)《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章(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四)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旅发〔2013〕280号]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旅游局负责本市企业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许可。本市各

8、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市旅游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对在本辖区内设立的企业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批。上海市旅游局办事受理中心受市旅游局的委托,负责本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制作和颁发。(二)审批内容申请人是否具备在上海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资质条件。43(三)法律效力获得许可的申请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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