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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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灾浇桐乡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规划的制定、规划区内的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叙肥呵为吨膜仪种坊脱暖逗乱搪嘶汇邱宇傍绵迅似坏半涕跑秧芜琐揍糖荔混隆漠聘笑思妈椎啮束娃诣扯旦甄浊异次牺赫方验低拂砧鸽瓮帝这曰拔讥掣拎上醚嫂蜕血溶贝侗挪四氏僻楚其祖唆毖簧会哆豌项不轨辑孽痞爱涨赁泞隶厘且斟玉雹声体阻丸筐浑键铆皿盒垫烘览虽邑狠艺哩链累躁荣污儡膘耿纫郁他嫁丹禹擒澡湃嘶萝橇崔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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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由正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加以确定。第三条 除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外,其它各项城市建设均应在城市规划区内安排。第四条 开发区的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中,开发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按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五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施。第六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市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七条 计划、土管、水利、交通、

6、供电、广电、电信、文物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九条 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第十条 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开发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其他建制镇的规划在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指导下,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

7、详细规划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则指导下进行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每五年续编一次。未编制或到期未续编城市规划的,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不得审批该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为依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它必要的基础资料,各有关单位应当向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提供所需的基础资料。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的审批(一)市区规划的审批:市区城市总体规划依照规定应在报请

8、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续编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依照规定应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政府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开发区的规划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批。市区城市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单独编制的专业规划,应经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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