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所得税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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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示:201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文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文简称《实施条例》)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一系列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为便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理解,执行,本文选取其中对纳税人影响较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过程中需重点关注的政策予以梳理、解读。  应纳税所得额部分  一、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雇用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均属于在企业任职或受雇人员,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具有工资、薪金性质,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2、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上述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  对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而发生的费用,根据1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在具体操作上,应分两种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一是,企业直接向派遣员工本人支付费用的(包括正常工资、薪金、加班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等项支出,下同),应按规定区分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进行税务处理。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二是,企业向派遣方所支付的费用,凡没有区分

3、工资和福利费用的,可全部作为派遣员工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并计入用工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如果用工企业向派遣员工额外支付的加班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等项支出,应按规定区分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进行税务处理。  二、关于企业融资费用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业务,其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属于借款费用。因此,15号公告规定,企业发生上述融资借款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作为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关于从事代理服务企业营业成本税前扣除问题  对于从事

4、代理服务的企业来说,由于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为其主营业务收入,与该收入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取得该项收入必须的主要支出,即为该项业务的营业成本。因此,1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上述企业为取得该类收入实际发生的,包括向经纪人、中间人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在内的营业成本,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四、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扣除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签订服务协议,其所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税前扣除限额,不得超过收入的5%.据了解,电信企业所委托的服务,其委托服务

5、范围,除了销售电话卡、充值卡外,还包括售后服务、增值服务以及其它日常服务等。电信企业为取得上述服务所支付的费用,虽然是根据用户的消费收入的比例支付费用,但上述服务中的售后服务、增值服务以及其它日常服务等,是提供服务方向电信企业承揽劳务,而不是提供中介服务,应不属于财税〔2009〕29号文件所指的手续费及佣金的范畴。因此,15号公告规定,仅限于发展客户、拓展业务过程中的销售电话卡、充值卡所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在不超过收入的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中国淘税网cntaotax.net淘尽税海精华,网遍财会政策!  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

6、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的费用,属于筹办费范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的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在经营开始年度一次性摊销或平均三年摊销。由于《实施条例》对上述费用在扣除时有限定性规定,因此,15号公告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筹办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企业生产经营开始后,其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摊销的筹办费中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数额,加上当年度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之和,作为该年

7、度企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总额,按照《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针对纳税人如出现当期应扣未扣或少扣的支出、从而多缴税款的情况,1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以后年度发现应当准予追补确认,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支出扣除年度,追补确认期不应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七、关于企业不征税收入管理问题  关于企业取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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