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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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各乡镇政府及县直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劳动者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乡镇政府及县直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2、职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乡镇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并落实“一岗双责”。乡镇政府及县直32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

3、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第二章乡镇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第六条 乡镇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㈠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乡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㈡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㈢组织、督促、支持辖区内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4、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㈣建立健全乡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稳定安全生产监管队伍,落实专项监管经费。建立乡镇干部安全生产联村(社区)和村(社区)安全生产信息员制度。㈤督促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加强各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㈥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负责组织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等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关闭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㈦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

5、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组织对重点危险源的32监控和工业灾害防治,预防公共安全灾害事故发生。㈧督促本乡镇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单位加强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按照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风险防控机制。㈨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㈩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为安全生产

6、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十一)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十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七条 各乡镇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乡镇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7、指导乡镇安委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本级政府提出奖惩建议;承办县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挂牌督办的安全事故隐患处理工作。乡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级安委会日常工作。32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及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和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属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辖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乡镇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负责乡镇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督促、检查乡镇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乡镇安委会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负责乡镇安委会成员单位

8、日常工作的联系;具体承办乡镇人民政府和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第三章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划分㈠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乡镇政府以及县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㈡县直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 县直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职责㈠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1、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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