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强制交出土地执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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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强制交出土地执行案例市法院依法对我局申请执行的行政征地案实施强制执行8月29日上午,罗定法院依法对罗定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执行的一起非诉行政征地案实施强制执行。罗定市政府经云浮市政府报省政府同意批准,由省国土厅于2005年2月6日作出《关于罗定市2004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05]31号},批准征用罗城、双东、素龙等镇属下十二个村委会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罗定市城市建设用地。其中征用素龙镇凤西村委会辖下大榄岗一、二经济社的集体土地42.5115亩,双东镇白荷村委会辖下广建、建中、新凤、大社一、大社二经济社的集体土地51.9585亩。其后,罗定市政府依照

2、省国土资源厅的批复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05年2月17日发布并张贴了《罗定市人民政府征用土地方案公告》(罗府[2005]2号),罗定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下称国土局)于同年3月1日发布张贴了《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罗国土资(用)字[2005]22号}。同年4月29日,罗定市政府以作出《关于罗定市2004年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罗府复[2005]24号)同意并批准了罗定市国土局上报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随后,罗定市国土局于同年6月起开展征地的各项手续,并于同年9月14日按征地实丈的面积把各项征地补偿款以及青苗补偿款足额划拨到凤西村委会和白荷村委会的帐号。

3、而凤西、白荷两村委上述被征地的七个经济社的部分村民则认为国土局属于强征他们的土地,且补偿标准不合理,没有真正考虑村民的利益等为由不愿领取征地补偿款,并拒不愿交出土地。从2006年1月开始,罗定市政府组织了由国土局、政法委、素龙、双东镇政府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多次向上述村民作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召集村民召开了现场咨询会,解答村民提出的征地方面的相关问题,但上述村民仍固执己见。罗定市国土局遂于今年5月20日向上述七个经济社及村民发出《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限令其于2006年5月27日前交出土地,逾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上述七个经济社的村民置若罔闻,逾期仍不愿交出土地。

4、罗定市国土局遂于今年7月12日向罗定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罗定法院立案后,依照《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该案罗定市国土局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后认为,罗定市国土局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是依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建)字[2005]31号《关于罗定市2004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所批准确定的征用土地的行政行为:1、所征用的土地是经依法批准的。2、所征用的土地是按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1)发布征地公告;(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即将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3、所征土地的补偿是按《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兑付,且已经将补偿的倍数由原来经批复的标准统一提高到30倍。留用地的标准由原来按征地总面积10%提高到15%,即已达到土地法规规定的最高上限。故认定罗定市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征地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罗定法院遂于2006年7月21日依法作出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罗定法院立案执行后,于今年7月26日依法向上述七个经济社及村民发出了行政执行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于2006年8月3日前交出被征用的位于罗定市新罗中

6、对面的95亩集体土地,并要求村民在上述期限内自行将在被征用的土地上的附着物(如农作物等)清走。但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过后,上村民仍不履行,罗定法院便于2006年8月9日发出公告,责令上述七个经济社及村民于2006年8月16日前退出被征用的土地。逾期后,因上述村民拒不履行,罗定法院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遂决定组织执行人员于2006年8月29日上午进行强制执行。为了顺利执行该案,确保万无一失,罗定法院专门研究了执行预案,并向当地市委市政府作了专题汇报,征求他们的意见及建议。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邀请了市人大法工委、市检察院、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以及市政府等有关单位派员见证整个执行活

7、动的全过程。8月29日上午8时许,执行干警在被征用地范围内的周边拉设了执行警戒线,由执行总指挥宣布强制执行活动正式开始后,要求无关人员离开到警戒线外,以免妨碍执行等有关事项。由于有近四十名当地村民,没有遵守执行法官的指挥离开警戒线,执行法官及现场协助执行的公安干警遂对他们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工作,经过长达一个小时的说教,还是有三十多名不愿离去。为了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罗定法院遂决定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清场,将不愿离开的村民进行贴身劝离,期间,罗定法院有两名法警在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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