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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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和本市实际,就推进我市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统一征收(以下简称“五费合征”)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东阳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简称

2、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参保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适用本办法中关于城镇个体劳动者的规定。     第三条 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办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单位计费依据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开展与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的调查、预测、宣传、咨询和监督检查。     (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职工个人、城镇个体劳动者计费依据和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管理和享受待遇核定,组织开展与社会保险费管理相关的调查、预测、宣传、咨询和监

3、督检查。     (三)财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及基金收入支出的监督,管理财政专户基金,执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四)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东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江北新区管委会,宣传部,监察局、经贸局、审计局、统计局、工商局、建管局、总工会、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主动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做好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的宣传、调查和监督检查工作,社会保险登记率、基金征缴率列入当地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部门与地税、财政、工商、银行等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做好计算机联网,

4、实现社会保险信息共享。     第五条 社会保险费应依照税款解缴入库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并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进行核算和监督,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第六条 地税、劳动保障、审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分别履行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保证社会保险费的依法征缴。第二章 登记 申报 缴纳    第七条 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单位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

5、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本办法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持税务登记证或相关证件到主管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     第八条 社会保险费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申报相分离的征缴办法。     (一)HightideagainstCCPbloodyanTomb,CommunistPartymembersandpartoftheexposedTombareavacatedbyprogressiveyouth.IvisitedinBeiji

6、ngin1985whenitwasoldundergroundcomrade,sisterofYaoZhiyingYaoMuzheng(thenDeputyDirectoroftheexternaltrademagazineforthepromotionofinternationaltrade,deshengmenWai,theReed用人单位计算社会保险费的计费依据为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鉴于历史原因和用人单位的承受能力,计费依据视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分不同对象,按一定比例,逐步达到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1、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等基本养老保险费原按18%费率征

7、收的各类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暂按不低于用人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90%为计费依据申报缴纳。     2、其它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暂按不低于用人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40%为计费依据申报缴纳,以后每年提高15%,逐步实现全市所有用人单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计费依据申报缴纳。     3、工伤保险费按用人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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