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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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国福利会,市、区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医学会,市级医疗机构:为加强对本市执业医师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经2012年第2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2012年12月11日上海市医师

2、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执业医师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以下简称考核机构)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第三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本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

3、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第六条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应在次年6月底前完成。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新录用的医学毕业生,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满两年后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第七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组织管理。具体职能包括:(一)  制定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标准;(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医师定期考核相关题库;(三)承担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四)对全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评价。第八条 区

4、(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区(县)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组织管理。 具体职能包括:(一)承担本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

5、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二)对本辖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评价;(三)完成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第二章   考核机构第十条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2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和必要设施、人力等条件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第十一条 考核机构内医师、考核机构设立的分支

6、机构内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该考核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非考核机构内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由其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机构,应当向其考核对象的执业注册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三)拟成立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组织架构、成员名单及个人简历;(四)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第十四条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辖区内的考核机构名单和考

7、核对象报市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机构名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并上报卫生部备案。第十五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第十六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完成考核工作,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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