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意见鲁卫医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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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意见鲁卫医发[2010]1号  各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物价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  民营医疗机构是我省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营医疗机构是促进我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努力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保健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现制定《关于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的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2、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尊重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律,通过完善政策法规体系,规范市场准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适度降低公立医疗机构比重,促进不同所有制医疗机构的公平、有序竞争,形成公立医院与非公立医院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整体效率和效益,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发展原则  ㈠坚持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原则。在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的前提下,要积极鼓励社会资本依法申办民营医疗机构,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  ㈡坚持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

3、的原则。民营医疗机构应把提高医疗质量、保护患者安全放在首位,并依法享有合法权益。  ㈢坚持依法监管的原则。卫生行政部门对民营医疗机构应依法监管,和公立医院一视同仁,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发展措施  ㈠宏观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将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纳入到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一手抓发展促进,一手抓依法监管,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又快又好发展。loanapprovalandpostcreditapprovalofficer/atalllevelsinaccordancewithcreditapprovalrules

4、,licensingandeventualexerciseofcreditdecisionpowerofpersonsorinstitutions.Reviewfindingsandreviewcomments,accordingtotheBank'scredit  ㈡依法审批。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民营医疗机构,并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对民营医疗机构申报的审批事项要热情服务,提高效率。要加强与工商、税务、社保等部门的

5、沟通协调,为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服务环境。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审批医疗机构,严禁借管理之名乱收费、乱摊派。要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鼓励民营资本兴办康复、中医、民族医、护理、老年病等医疗机构,鼓励在大城市设立上规模、上档次的专科医院和特需医疗服务医院,在中小城市设立较大规模的综合医院,在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设立综合和有专科特色的综合医院。  ㈢公平待遇。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机构规划设置、医院评审、职称评审、继续教育、学术活动、技术准入、教学科研、政策知情、参加学术组织等方面

6、,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标准、同等条件、同样监管。  ㈣资源利用。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民营医疗机构的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或其中的相应专业,以及消毒供应可采取委托有资质的医院承担,采取签定协议、结果认可等方式实现资源共享。  ㈤人事管理。制订相关政策,创造条件,鼓励公立医院与民营医疗机构人才流动。民营医疗机构要保障其聘用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待遇。  ㈥医师执业。医疗、护理人员执业管理要一视同仁。对于退休医师和离职医师申请办理变更执业手续的,原聘用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并依法保障其权利和待遇。  ㈦公益补偿。民营医疗机构执行政府指令性

7、任务或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时,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对无主病人、贫困病人等民营医疗机构应给予力所能及的救治,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给予相应补偿。  ㈧价格政策。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0〕74号)和国家有关规定,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格,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格。民营医疗机构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资格的,为参合、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执行政府医疗服务指导价格。  ㈨设备配置。按照卫生部、国家发

8、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下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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