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地方人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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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fae.cn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已由咸宁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0日通过,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28日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普查与规划第三章 勘探与开采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热资源保护,保障地热资源的科学、合理开采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2、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热资源的规划、勘探、开采和利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热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蕴藏在地壳内部或者溢出地表,温度25℃以上,以水为载体的热能资源。第四条 地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第五条 地热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采、综合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地热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控制地热资源开采规模,合理布局地热资源产业,推动地热资源的集约开发和可持续利

3、用。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热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热资源的取水许可、节约用水等相关工作。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监督、旅游、农业、林业、地震、公安、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热资源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地热资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普查与规划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地热资源的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进行普查和综合评价。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

4、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法律家http://www.fae.cn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fae.cn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热

5、资源的普查情况,组织编制全市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等相衔接。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不执行已批准的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已公布实施的规划,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热资源保护区制度,根据地热资源的地质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

6、组织有关部门划定地热资源保护区范围,制定和实施地热资源保护措施。在地热资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修建危害地热资源的设施,禁止从事制纸浆、制农药、制革、印染、炼油、电解电镀等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三章 勘探与开采第十三条 勘探地热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内开展地热资源勘探活动,接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交勘探报告。第十四条 开采地热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开采活动。第十五条 开采地热资源应当按照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量开采。在

7、地热资源开采达到控制总量的区域内,禁止新增地热开采井。第十六条 地热资源实行日限量开采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热资源储量情况,按照采补平衡的要求,核定采矿权人的日开采量。采矿权人应当在核定的日开采量内开采地热资源,不得超量开采。第十七条 开采地热资源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不得擅自变更井位和井深。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与开采地热资源有关的工程,应当经市、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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