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机构判定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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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常设机构判定的比较研究YibinCityCitytracktrafficplanningisYibincityregionalrangewithintracktrafficsystemofonceintegration,andcitytracktrafficalsoisYibinCityCityintegratedtracktrafficsystemintheofpart,foraccurategraspcitytracktrafficresearchofobject常设机构判定的比较研究[摘要]首先通过比较OECD范本和UN范本关于常设机构判断的内容异同并进行分析和评价;然后结合案例分析我

2、国税法中关于常设机构的内容以及我国涉外税收协定中通常的判断方法,并进行评价;最后从更好维护我国作为所得来源国的税收利益角度出发,提出了关于扩大我国涉外税收协定中对营业利润来源判定范围以及税收实务中强化对常设机构的认定管理等建议。[关键词]常设机构OECD范本UN范本税收协定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来华投资日益增多,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外国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国取得的经营利润的税收征管,切实维护我国作为所得来源国的税收利益。本文通过对OECD范本和UN范本以及我国涉外税收协定中关于常设机构判定内容的比较研究,从更好维护我国作为所得来源国的税收利益角度出发,提出了关于扩大我国涉外税收协定中对营业利润来

3、源判定范围以及税收实务中强化对常设机构的认定管理等建议。一、OECD范本和UN范本关于常设机构判断内容的比较与评价(一)OECD范本和UN范本简介税收协定范本就是税收协定的模版。税收协定范本虽然对各国没有法定约束力,但却是各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参照模版。OECD范本和UN范本是世界上影响力最大的两个税收协定范本,是指导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缔结税收协定,协调相关国家税收权益分配活动的基本准则之一,是双边税收协定的谈判、执行、解释的基础和依据,其覆盖范围和影响都非常大。1963年,以发达国家为主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率先发表了《避免对所得和财产的重复征税协定范本》(简称OECD范本),得到其成员国的普

4、遍接受。此范本更侧重于维护发达国家的利益,把更多的征税权利划分给居住国,作为收入来源国的发展中国家损失较大。YibinCityCitytracktrafficplanningisYibincityregionalrangewithintracktrafficsystemofonceintegration,andcitytracktrafficalsoisYibinCityCityintegratedtracktrafficsystemintheofpart,foraccurategraspcitytracktrafficresearchofobject1967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通过决议

5、,要求成立一个专家小组研究制定一个能够广泛适用于所有国家或地区的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经过不懈努力,最终于1979年通过了《联合国范本》(简称UN范本)。联合国范本在OECD范本的基础上,作了适当的修改、补充,兼顾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联合国范本更加倾向于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UN范本(7章30条)是参考OECD范本(7章31条)的模式而制定,二者不仅在结构上完全相同,并且所有条款的名称及顺序完全一样。但由于立场不同,维护的利益不同,自然与OECD范本在内容上有众多不同之处。这一点也体现在两个范本对“常设机构”的不同规定上。为了适应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两个范本都不断进行修订,其中OECD

6、范本在2010年修订并发布,UN范本在2011年修订并发布。(二)“常设机构”的概念“常设机构”,从法律地位上来讲,属于非法人性质。只有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外国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但是,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并非所有的外国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都是常设机构。“常设机构”是国际税法中的一个基本规范和重要概念,常设机构定义主要用于确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利润的征税权,是收入来源国对经营所得收税的基本依据。根据OECD范本和UN范本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因此对“常设机构”的

7、判定实际上就是收入来源国对非居民企业的营业利润等行使税收地域管辖权的征收范围的判定。(三)OECD和UN范本关于常设机构判断的具体内容OECD范本和UN范本第五条采取一般定义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对常设机构进行了界定。1、“常设机构”的一般定义OECD范本和UN范本的第五条第一款:在本协定中,“常设机构”(permanentestablishment)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一般“常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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