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朝的地方行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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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朝的地方行政制度  篇一:金朝中央行政体制  一.金朝中央行政机构的变化:  1.熙宗“天眷新制”,废除女真勃极烈制,改用辽、宋官制,兼采唐制。设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尚书省设尚书令,尚书令特管大事,不管细事,其位最尊,尚书令下设左右丞相及左右丞。侍中、中书令皆在丞相之下,为兼职,由左丞相兼侍中,右丞相兼中书令。(名义上设三省,实际上只是尚书省执政,中书、门下两省属于尚书省,形同虚设。)  2.海陵王“正隆改制”,废除中书、门下二省,只存尚书省。尚书省设尚书令,为全国最高行政长官。废除平章政事官

2、,左右丞相、参知政事仍旧置。尚书省成为皇帝控制下的中央唯一的最高政府机构。  3.世宗时新定官制,以尚书令、左右丞相和平章政事为宰相官,左右丞、参知政事为执政官。平章政事熙宗时设,海陵时废,此复增设二人。  二.尚书省  1.主要官员:宰相(尚书令一员、左右丞相各一员、平章政事二员)  执政(左右丞各一员、参知政事二员)  2.宰执官员的职能:与皇帝研讨政事,建言献策,具有处理人事、监督各级官吏的权力,对所属机构及各级地方机构有指挥权。  3.宰执官员的人选:大部分由女真贵族充任。  4.具体办事

3、机构:左右司(左司总察吏、户、礼三部事务,右司总察兵、刑、工三部事务)其长官为郎中,副长官为员外郎。  5.在地方的派出机构:金前期称为行台尚书省,后期简称作行省。  三.金朝中央机构的不足之处:金朝中央机构虽然以模仿唐宋制度为主,但还没有形成像中原政权那样的整齐严密的行政管理体系,各机构有名实不符的现象,机构内部分工也常常不十分明确细致。  篇二:中国古代的地方行政制度  中国古代的地方行政制度  一、知识梳理  1、先秦:周朝分封制。西周把王族、功臣和先代贵族分封到各地做诸侯,建立诸侯国,并将

4、封地和对周王的义务密切联系,从而维系和巩固了西周的统治。  2、秦朝:郡县制。前221年秦始皇完成统一,在全国推行郡县制度,分天下为36郡,后增加到46个郡,每郡设若干县。行政区划制度正式确立。  3、两汉:汉承秦制,略有所改,实行的是郡国并行制。东汉时期,作为监察区域的州逐渐成为郡以上一级地方行政区域,州刺史的权力大大加重。  4、辽朝:蕃汉分治制度。  5、金朝:猛安谋克制。  6、元朝:行省制度。元朝为有效地管辖辽阔的国土,加强封建统治,实行行省制度。行省成为地方最高一级行政机构,可以在中央

5、统一政令的基础上独立处理省内事务,对后世影响深远。元朝时,我国开始对西藏、云南、台湾等地实施行政管辖,应特别予以注意。  7、明朝:僧官制度。  8、后金和清:八旗制度。  9、明清: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  10、清朝:清朝沿用和发展了元代的行省制度,将全国经济发达地区分为18个省。在边疆地区设立理藩院管理蒙、藏、新疆、青海等地区的少数民族事务,另派将军、大臣驻该地监管。外蒙古设乌里雅苏台将军,新疆设伊犁将军,青海设西宁办事大臣,西藏派驻藏大臣同达赖、班禅共同管辖。东北地区则由满族将军治理,盛

6、京、吉林、黑龙江各设将军一人,分驻各地,统管军民之政。  二、升华认识  1、我国古代政治制度是由古代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核心是国家政权的结构关系及其运作方式,是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斗争的产物。其确立和变更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经济利益服务的,是与国家的社会性质和发展相适应的。  2、在郡县制的发展过程中,中央一直强化对地方的领导、监督和制约,而地方则要求有充分的独立自主权,中央与地方的矛盾一直存在。历代统治者总是采取调整地方结构和限制地方权力的措施以加强中央的统治,这种情况到封建

7、社会后期更加明显。地方行政受到多方面限制,不能充分发挥积极性。这种情况在宋、明两朝尤为突出。  3、我国的地方行政制度,自秦朝实施郡县制以来,逐渐发展和完善。这一制度组织系统庞大,结构严密,在征发徭役、兵役,征收田赋与租税,以及管理地方治安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加强了中央集权,巩固了封建统治,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1.我国古代主要赋税制度的类型:  ①以人丁为主要征收标准的赋税制度(编户制度、租调制、租庸调制等)  ②以土地和财产为主要征收标准的赋税制度(初税亩、两税法、方田均税法、

8、一条鞭法、地丁银等)  ③征收货币的赋税制度(募役法、一条鞭法、摊丁人亩等)  2.赋税制度的发展演变:  ①初税亩:春秋后期从鲁国开始实行,前提是“私田”的出现。规定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实际田亩数征税,鲁国初税亩,承认私田合法,标志着井田制的瓦解。它与以前齐国“相地而衰征”等新税制的出现,促使耕地由国有转向私有。  ②编户制度:主要盛行于两汉,前提是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确立地主土地私有制。秦始皇时,让百姓自己申报土地,载于户籍,国家依户籍征发赋税余徭役。西汉时期,政府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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