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沉默权与沉默权制度的构建(1)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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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沉默权与沉默权制度的构建(1)论文沉默权司法制度构建【论文摘要】沉默权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是被告人的防御权、人格权,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它具有体现刑事诉讼价值、丰富刑事诉讼职能、实现刑事诉讼结构公正、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论文关键词】沉默权司法制度构建【论文摘要】沉默权是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是被告人的防御权、人格权,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它具有体现刑事诉讼价值、丰富刑事诉讼职能、实现刑事诉讼结构公正、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作用;没有沉默权的权利体

2、系是不完备的权利体系。借鉴了国外沉默权的相关制度,进一步探讨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模式,力图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改革和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沉默权现已成为国际人权法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类通向文明的斗争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沉默权制度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确立沉默权,已成为一种社会发展和法制进步的趋势和必然要求。是否确认沉默权及是否建立了保障其实现的程序机制,不仅体现出一个国家对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等相冲突

3、的诉讼价值的选择态度,而且也反映出一国刑事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状况和刑事司法文明进步的程度。一、沉默权的定义和内容沉默权被称之为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对追诉方强迫性提问有权保持沉默或拒绝口答,且不因此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一项权利。它是一种以沉默的外观表现出来的特权,其实质在于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特定情况下证人的作证义务,否定警察强迫犯罪嫌疑人提供证言的合法性。根据美国学者的解释,沉默权限特定含义包括以下三项基本内容:一是被告人没有义务向追诉一方或法庭提供

4、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或其他证据,追诉一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实做出供述或提供证据。二是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检察官、法官应对及时告知被告享有这一权利,并不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这一权利而做出对其不利的推论。三是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做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但是这种陈述必须是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后果的情况下做出的出于其真实意愿的陈述,法庭不得将被告人非出于自愿而是迫于外部强制或压力所做出陈述作

5、为定案的根据。沉默权的实质是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两项权利:其一是面对侦查追诉人员或审判人员的讯问,被追诉人有权自愿选择是坚持沉默还是放弃沉默(包括供述和抗辩),侦查人员或审判人员不得对其施以肉体或精神上的强制。其二是如果被追诉人在侦查人员或审判人员的讯问是保持沉默,其保持沉默这一事实不得作不利于追诉人的推论,更不得因被追诉人保持沉默而对其施以肉体或精神上的惩罚。其目的在于保障追诉人对开口陈述供述或坚持沉默的选择的自主性和自愿性。从历史上看,主张沉默权一开始就是与反对纠问程序,反对自我归罪紧密地

6、联系在一起的,它是对纠问程序和如实陈述义务这种违背人的主体性原则,侵犯人的基本尊严的野蛮的司法程序的一种反抗,是正义向不正义的宣战,是理性对反理性的抵制,是文明与不文明的对立,的确体现了文明的成功和人类的进步。二、沉默权制度的确立沉默权制度,最早开始于英国,后又在美国推行并波及欧洲各国以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学理上又称反对自我归罪特权。1912年,英国1912年法官规程对沉默权作出了明文规定。受英国法的影响,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明确规定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权,规定“任何人都不得被强迫在任何

7、刑事案件中自证有罪。”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则是通过刑事诉讼法最终确定的,在立法中直接规定沉默权的规则。沉默权的实行对保障司法公正具有两个最显著的作用:一是有效地防止了各国执法者滥用暴力刑讯逼供这一人类社会所创设的所有邪恶制度中最邪恶的制度的现象,有效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健康和人格尊严;二是最大限度地实现了诉讼双方的地位平等、最大限度地抑制了冤假错案发生的可能,“宁可放走千人,不可错杀一人。”三、我国司法实践情况及建立沉默权的重要意义在中国确立沉默权制度当然与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分不开的。

8、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将当事人的口供摆在了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上,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侦查技术不够先进,所以需要当事人的口供指引;另一方面,重视当事人的口供确实可以提高办案效率,更好地打击犯罪。第一,确立沉默权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经验表明,在刑事诉讼中,最容易且频繁受到侵犯的是受追诉人的权利。受到刑事追诉的人与拥有特殊权力和专门技术手段的追诉官员相比,本来就处于劣势地位,如果再赋予追诉官员强迫其陈述的权力,被追诉者的其他权利就会因此而毫无保障,也容易助长追诉官员刑讯、威胁等非法行为。而赋予其沉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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