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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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建设费  篇一: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  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维护管道燃气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管道燃气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南省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南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所有从事管道燃气生产、运输和经营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管道燃气,指管道天然气、煤制气、液化石油气混空气以及利用管道输送的

2、其它新型气体燃料。所称的管道燃气价格,是指生产企业的出厂价格、经营企业输配价格、到户销售价格、车用天然气价格、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及管道燃气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服务价格。  第四条管道燃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相结合的管理形式。管道燃气的出厂价格、输配价格、到户销售价格、车用天然气价格、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实行政府定价;管道燃气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相关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管道燃气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价格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管道燃气价格,除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的管道天然气出厂价格、长输管道运输价格

3、外,管道燃气出厂价格、到户销售价格、省辖城市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车用天然气价格、跨市(州)省内短输管道运输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管理;不跨市(州)的省内短输管道运输价格、管道燃气生产(销售)及  售后服务过程中的相关服务价格、各县(市、区)燃气庭院管网和室内管道安装费、到户销售价格、车用天然气价格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管道燃气供气企业需要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向所在城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接到管道燃气供气企业的价格申请后,应按管价权限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

4、调整居民用气价格时,应事先征得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同意,依法进行成本监审,组织价格听证,并将成本监审及听证会材料与调定价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议后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居民用气价格因上游管道燃气价格调整而启动价格联动机制时,不再举行价格听证,原则上一年联动不超过一次,价格调整执行时间和上游气价调整时间同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时,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兼顾平衡周边地区价格。  第八条为及时疏导价格矛盾,建立随上游价格变动的联动机制。当上游价格(管道燃气出厂价格或管

5、道运输价格)发生变动时,城市管道燃气各类销售价格可同向作相应调整。具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燃气到户含税价格计算公式,计算相应变动额度后,按价格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管道燃气含税到户平均价格单位调整金额=?管道运输价单位调整金额×(1-可抵扣增值税税率)+管道燃气出厂价单位调整金额÷(1+增值税税率)?×?1+增值税税率×(1+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率)?÷(1-城市管网气损率)。  公式中涉及的各项税率标准执行各地税率相关规定(下同)。  第九条为促进资源节约,引导管道燃气资源合理配置,逐步推行阶梯式气价管理。  第十条建立车用天然气

6、销售价格与汽油零售价格挂钩机制。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与90号汽油零售价格比价关系,逐步实行随汽油零售价格调整而相应调整。车用天然气销售价与购进价之间的价差扣除加气站的合理购销差价后形成的收入,专项储存,统筹用于天然气价格调整发生的补贴支出,具体办法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遵循补偿成本、依法纳税、合理盈利、反映市场供求、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并适时调整,并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与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价关系。  第十二条管道燃气到户

7、销售价格根据使用性质不同分为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含工业、非营业性和营业性用气)两类价格,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计量收费,并按立方米为单位计价。  第十三条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按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执行,适用范围等问题按照省物价局、省教育厅湘价综?XX?119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管道燃气省内短输管道运输价格=[项目经营期内经营成本平均单位成本+单位利润÷(1-所得税税率)]÷(1-管网气损率)÷[1-营业税税率×(1+城建税税率+教育费附加率)]。  第十五条管道燃气出厂价格、到户销售价格分别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  管道燃气到户

8、销售价格的计算:  原材料不含税价格=(长输管道运输价格+短输管道运输价格)×(1-可抵扣增值税税率)+管道燃气出厂价格÷(1+增值税税率);  管道燃气平均到户销售价格={原材料不含税价格+[项目经营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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