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实验员,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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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实验员,规范  篇一:实验室建设规范学校标准  附件2:  济宁市小学“实验室建设规范化学校”评估细则(试行)  说明:1、本表将小学分为三类:A类,30个班以上;B类,13-29个班;C类,12个班以下;农村定点小学按C类评估。  2、“*”项为否决项,即其中一项达不到规定要求90%者,总分计0分。3、本表所列数据指标的项目依照《山东省中小学实验室建设与配备标准(试行)》。学校新建实验室应按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建设、装  备,设计方案便于分步建设。改建、扩建时要因地制宜,充分利

2、用已有的设施和设备,有条件的学校要提高装备标准。5、有探究实验室及器材设备,加30分,并记入总分。6、本表所列数据专指实验室。  篇二: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

3、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

4、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

5、三章建设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高等学校中的部门开放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实验室的建设

6、与发展规划,要纳人学校及事业总体发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依据规划的方案纳人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要纳人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

7、、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人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以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十八条凡具备法人条件的高等学校实验室,经有关部门的批准,可取得法人资格。  第四章体制  第

8、十九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或本系统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条高等学校应有一名校(院)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并建立或确定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处、科)。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本规程的实施办法;  (二)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负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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