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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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篇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为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适当,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不予行政处罚基准  (一)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其它法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从轻、减轻处罚基准  (一)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退还违法所得,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经营者初次违法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  三、从重处罚基准   (一)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较大的;  (二)知法违法,屡查屡犯的;  (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或者隐匿、转移、销毁证据的;  (四)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妨碍公务、抗拒检查、暴力抗法尚未构成犯罪的;  (六)对检举人、举报人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经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中的“以上”均不含本数,“以下”均含本数。对无违法所得的违法经营者可以对其处以低于《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罚款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相应条款规定的罚款下限数额的百分之  十。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本制度自XX年1月1起执行。  乌拉特中旗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篇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局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质量,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和《梧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在依法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灵活选择、自由处理的权限。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蒙山县行政区域内实施食品药品处罚行为。  第四条行使食品药品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使食品药品自由裁量处罚权,应当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第六条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基本相同的,应当给予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实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 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依法确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所造成危害结果;  (二)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人所采用的方法或手段;  (三)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影响大小;  (四)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人主观态度;  (五)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人是否初犯;  (六)是否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七)其它情节;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主动中止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观无恶意,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和危害较小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理的情节;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一)同一当事人曾因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后在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的;  (二)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众反映强烈、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  (三)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的;  (四)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的;  (五)不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的;  (六)不听执法人员劝告或者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对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八)在专项整治期间从事相关违法行为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三条对当事人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经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审核,由执法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第十四条重大、情节复杂或者对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变更处罚以及暂缓执行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收集或者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材料。第十六条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行政处罚的,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处罚:  (一)从重处罚适用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的罚款;(二)一般处罚适用一般数额的罚款;  (三)从轻处罚适用警告、较小数额的罚款;  (四)减轻处罚适用在法定的处罚幅度最低限度以下实施处罚;  第十八条根据《梧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结合我县实际,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倍数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按中间倍数处罚;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罚款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值处罚;从重处罚不得低于平均值;  (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三分之一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三分 之  一至二分之一之间确定;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确定;  (四)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二倍确定;从重处罚按照最低罚款数额的三倍确定;  本条规定所指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适用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适用处(来自:小龙文档网:行政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适用处罚。  第二章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回避制度  第二十条实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时需要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实行处罚回避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  (二)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回避的。   篇三:亚东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亚东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执法工作合法、合理、合规,切实保障行政管理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全镇行政处罚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杜绝随意性。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我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一、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主要内容根据《条例》及相关法规,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行政执法实际,对群众的具体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情节和法定处罚幅度,确定不同档次的处罚基准额,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主要是针对违法违规罚款可以量化的行政处罚。  二、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原则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制定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处罚相当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行政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2.公平、公正原则。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次级高的法律规范;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的同类主体案件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应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3.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后果的,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4.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时,一并告知拟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5.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  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适用的基本档次  1.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自行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特别轻微行为。对此行为,以教育为主,不予处罚。  2.轻微违法行为,取法定处罚幅度的较低档次。  3.一般违法行为,取法定处罚幅度的中等档次。  4.严重、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取法定处罚幅度的较高档次。其中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经镇长办公会议决定后可以顶格处罚。   5.法律、法规规定有从轻情节的,在处罚档次内取最低额度;法律、法规规定有减轻情节的,按应确定的处罚档次降格适应,即按下一处罚档次进行处罚;如属轻微违法情形且法律规定减轻情节的,按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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