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业会计核算与税审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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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典当行业会计核算与税审重点  典当行业会计核算与税审重点(资料可能过时了,但有参考价值)  一、典当行业概况  根据商务部、公安部颁布,XX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所谓典  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  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通俗的  说,典当就是要以财物作质押,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以物换钱的  融资方式,只要顾客在约定时间内还本并支付一定的综合服务费(包括当物的保管费、  保险费、利息等),就可赎回当物。  典当业在1978年十一届三中

2、全会后恢复经营,1995年公安部发布了《典当业治安管  理办法》(公安部第26号令),199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典当行管理暂行办  法》,明确典当行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安部对典当业进行监管。XX年以后,为  适应金融体制改革要求,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将典当行作为特殊的工商企业  移交原国家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XX年8月,原国家经贸委根据典当业发展的情况,  制订并颁布了《典当行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22号)。XX年机构改革后,典  当业的监管划归商务部负责。  从XX年4月1日颁布《典当管理办法》后,典当行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每年典  当行注

3、册资本的增速都超过30%。XX年上半年,典当行业累计发放当金103万笔,  典当总额847亿元,同比增长%,实现利润总额亿元。其中,向48万户小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当金639亿元。  二、典当行业的特点  1、政府对典当业的定位模糊  在政府方面,起初典当行被作为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实行从严管理的政策。XX  年6月典当业监管由国家经贸委接管并宣布“取消典当行金融机构的资格”,而作为  特殊的工商企业,放宽典当行的市场准入条件,允许典当行从事动产和财产权利业务。  XX年7月国家经贸委撤销,商务部组建后负责典当业的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的频繁  更换,典当企业

4、从“金融机构”到“特殊工商企业”再到“比较特殊工商企业”的角  色定位变化,不仅仅是机构改革的需要,实际上更主要反映了政府管理层对典当业的  性质认定至今尚未达成稳定共识。  2、与典当业相关的主要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  调整中国典当业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  中有关质押的规定,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和营运的规定,国务院其他部门颁布的涉及典  当业的规章、地方机关有关典当业的规定等等。由于“政出多门”,这些规范或衔接  不好或相互冲突,影响典当业

5、的健康经营。其中最为理论和实务界所病诟的是《办法》  与《担保法》之间的冲突,根据中国《担保法》的规定,质权是一种营业质权,流质  约定无效,而根据《办法》,典当不仅是一种营业质,出质人还可以不动产抵押,而  获得融资,这表明典当企业因典当行为所获得的权利与营业质权有所不同,因此,《办  法》中承认流质约定有效。在此情形下典当公司到底应该适用《担保法》还是适用《办  法》呢。从法律效力层次看,前者的效力无疑高于后者,但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看,后者又应优先于前者,典当业者因此陷入无所适从境地。  三、典当业的发展情况  XX年上半年我国典当业稳步发展。数据显

6、示,XX年1-6月,典当行业累计发放  当金103万笔,典当总额847亿元,同比增长%,实现利润总额亿元。其中,  向48万户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当金639亿元。从业人员 万人,比XX年初  增长了倍。五年来,典当业累计发放当金近6000亿元,在缓解小企业贷款难、  促进小企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目前北京有165家独立法人的典当机构。以海淀区为例,XX年,海淀区典当行业全  年典当笔数为2788次,典当总额51923万元,典当余额17591万元,上缴利税375  万元,税后利润 万元。  四、典当行的营业范围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经批准,

7、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2、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3、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  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4、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5、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6、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第二十六条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1、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2、动产抵押业务;  3、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4、发放信用贷款;  5、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八条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2、与其

8、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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