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核申请报告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报告

ID:17316427

大小:14.59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8-29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报告_第1页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报告_第2页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报告_第3页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报告_第4页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报告_第5页
资源描述: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报告》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交通事故复核申请报告  申请人:聂某,男,汉族,20xx年10月15日出生,四川省胡蔺县人,现住浙江省某市。  被申请人:某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不服某市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在20xx年7月5日作出温公交认字{20xx}第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事实及结论,现依法申请复核。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温公交认字{20xx}第007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王*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承担此本事故的次要责任,聂某、杨*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2、 3.依法对聂某进行伤情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经过  20xx年6月23日18时30分许,张**驾驶的浙j***号小型普通客车途径石松一级公路15km+100m处(城东街道隧道内)时,与王*驾驶的浙jqxxxx轿车发生碰撞,然后王*驾驶的浙jqxxxx轿车又撞上站立在椒江j7xxxx号燃油助力车旁边的杨*、聂某,造成杨*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聂某重伤(没有做伤情鉴定)的交通事故。  被申请人认定张**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聂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杨*自

3、身负次要责任,郑富和无责任、刘明军无责任、李忠平无责任、穆志智无责任    二、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错误  1、聂某、杨*并不是站立城东街道西岙咀隧道内的椒江j7xxxx号燃油助力车旁边,从椒江j7xxxx上的损坏处可以看出车辆存在发生碰撞,从杨*被撞离本车二十多米处外,聂某被撞伤的程度,后车的时速应当在较高的情况下与椒江j7xxxx燃油助力车发生碰撞,才会导致聂某重伤、杨*死亡的结果。如果在人、车分离的情况下,并且是由后面两辆车辆追尾后再撞伤站立的杨*、聂某,也许就不会是现在的结果。显然,聂某、杨*并不是站

4、立城东隧道内的椒江j7xxxx号燃油助力车旁边被撞,而是在行驶的过程中被撞,被申请人认定聂某、杨*是站立松一级公路15km+100m处(城东街道西岙咀隧道内)椒江j7xxxx燃油助力车旁应当是错误的。  2、被申请人认定张**驾驶的浙j***号小型普通客车未与王*驾驶的浙jqxxxx轿车保持车距,导致两车发生碰撞,然后王*驾驶的浙jqxxxx轿车又撞上站立在椒江j7xxxx号燃油助力车旁边的杨*、聂某是错误的。如果是张**驾驶的车辆与王*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那么应当是张**(后车)的车速较快,王*驾驶的车(

5、前车)低速行驶或者停止的情况下才能发生追尾这种情况。被申请人在分析事故成因的时,却是认定张**驾驶的车辆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车距,驾驶时未注意路面安全,导致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王*驾驶的轿车未降低时速行使,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按照被申请人认定的事故成因,两辆车辆在没有其他外因的条件下是不可能发生追尾的。后车并没有高速行驶,前车是高速行驶的,即使没有保持安全车距,也不可能发生追尾,申请人的成因与结论存在矛盾。很明确,王*驾驶的浙jqxxxx轿车在高速行驶的的情况下撞上的前面聂某驾驶的椒江j7xxxx号燃油助

6、力车,后面张**驾驶的浙j***号小型普通客车未保持安全车距,避让不及与王*驾驶的浙jqxxxx轿车发生追尾。因此,被申请人认定张**驾驶的浙j***号小型普通客车未与王*驾驶的浙jqxxxx轿车保持车距,导致两车发生碰撞,然后王*驾驶的浙jqxxxx轿车又撞上站立在椒江j7xxxx号燃油助力车旁边的杨*、聂某是错误的。    三、责任认定错误  1、被申请人认定张**负主要责任、王*负次要责任是错误的,此次事故主要是由于王*驾驶的浙jqxxxx轿车的高速行驶,撞上的前面的由聂某驾驶的椒江j7xxxx号燃油

7、助力车,然后又与后面张**驾驶的浙j***号小型普通客的车辆发生追尾,张**驾驶的车辆并没有直接与聂某、杨*发生碰撞。因此,此次事故王*应当负主要责任,张**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被申请人认定张**负主要责任、王*负次要责任是错误的  2、被申请人认定聂某负次要责任是错误的,聂某没有违反规定驾驶车辆,并且车辆并没有停放,而是由于后面的车辆车速较快发生碰撞引起的交通事故,聂某对此次事故不应当承担责任。因此,被申请人认定聂某负次要责任是错误的。  3、被申请人认定杨*自身负次要责任是错误的,被申请人依据《

8、中华人民共和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认定杨*在隧道内(一级公路)停留。然而,杨*是乘坐聂某驾驶的椒江j7xxxx号燃油助力车发生的事故,杨*并没有在车道内停留。也没有停留的必要性,杨*并不是行走通过其隧道,而是乘坐聂某的车辆进入隧道,杨*作为乘车人不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因此,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认定杨*负次要责任是错误的。  综上诉述,王*违反规定高速行驶是事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