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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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以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一)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二点五元至五元的奖励金,或者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在招工、录(聘)用、解决住房、扶贫、救济以及子女入托、入学、养老、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三)居民年老后,所在区县(自治县)人

2、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奖励扶助金等方式,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  (四)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夫妻双方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扶助保障制度,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帮助。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

3、一个子女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收养或者生育子女的,应当注销并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收养残疾儿童者除外。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被注销的,应当从注销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违反规定生育、收养子女的,应当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据腾讯新闻报道:XX年3月31日,重庆二孩新政落地,《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通过人

4、大审议,将于4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详细规定请见下文:  在生育调节上,新条例直接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有两个子女的夫妻,如果遇到下面这两种情况,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允许三孩的条件)  一是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是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

5、是复婚的除外:  一是再婚前双方合计只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是再婚前双方合计依法育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也就是说,重庆产假的基本量,就有128天。  基本量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工资的

6、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护理假规定  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予护理假十五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新条例删除了晚婚晚育延长婚假的相关规定。替而代之的是,统一为这句表述: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此证的夫妻,享受以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一是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分别发

7、给二点五元的奖励金,或者给予总额不低于三百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是在招工、录聘用、解决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养老、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三是居民年老后,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奖励扶助金等方式,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  四是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多退休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五是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夫妻双方不再生育或者收

8、养子女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扶助保障制度,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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