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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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交通补贴发放情况说明一、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在编在岗人员情况核定。单位核定本单位人员在岗、纪律处分等符合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人员信息情况。单位向有关部门报送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时,要对单位编制数、实有人数、在岗人数、在岗不在编人数、长期请病假、事假人员、借用人员、违纪人员等全部情况做出报告,报告中要表述清楚符合与不符合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有关承诺。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迟报漏报多报等不符合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予以组织处理。市编办核定符合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在编在岗人员与在岗

2、不编人员信息情况。审核部门收到单位报告及有关信息材料后,根据车改办领导组安排审核审批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并及时发放。二、在编在岗公务员按所任行政职务职级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方案》(晋办发[2015]33号)文件中第三实施内容规定:“津贴、补贴,按晋升后职级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标准执行,公务员交通补贴等依据工作岗位职责发放的补贴按实际所任职务对应的标准执行。”101、新录用公务员。比如研究生毕业,转正定级后任命行政职务科员,学历定级工资待遇为副主任科员。建议公务交通补

3、贴按所任行政职务科员发放。2、军转干部。比如军转干部行政职务任命主任科员,部队转业到地方工资待遇为副县级。建议公务交通补贴按所任行政职务主任科员发放。类似以上情形人员,为保持与国家政策一致性、连续性,建议根据本人所任行政职务实际职级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三、在岗不在编人员的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车改领导组会议研究:我市历次机构改革、撤乡并镇和企业主管局撤销合并等产生的分流人员,纳入了车改人员范围。这部分人员工资由财政负担,现仍在工作岗位上;有的人员编制手册在机关非在职人员上,有的人员在事业编制手册上;工资结构,有的人员

4、执行公务员工资,有的人员执行事业工资。这部分纳入车改范围后,和历次机构改革分流到事业单位岗位上,身份已明确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不符,加上多年人事变动,人员是不是由机关分流到事业单位已很难搞清,这部分人员待遇变化会发生一些矛盾。比如中小企业局,编制手册非在职中部分人员执行的事业工资,他们下属自收自自支事业单位,还有部分人员由财政供养,如果只发放机关编制手册上非在职人员公务交通补贴,在他们下属事业单位中由财政供养的人员觉得10不公平,同样都是在岗,在事业编制手册上和在机关非在职编制手册上出现了待遇不一样。201

5、2年我市出台离岗下编提高职级待遇的公务员,现工资待遇比照在职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同步执行晋升。此次,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在范围。按车改革领导组研究办法,如果这部分人提出回单位上岗,公务交通补贴是否应该发放。简单意见:1、2001年机构改革未分流、编制手册列在机关非在职人员,本人仍在机关工作,工资执行公务员工资,公务交通补贴发放。2、2001年机构改革未分流、编制手册列在机关非在职人员,在机关工作,工资执行事业工资,公务交通补贴不发放。四、“双肩挑”人员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事业单位任主要领导(一把手),同时又任党政机

6、关行政职务,编制、人事、工资手续保留在机关,建议公务交通补贴以任命行政职务实际职级决定能否发放。主要职务任职在事业单位,不能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如有特殊情况建议车改领导组明确,按干部管理权限,核定这类人员情况,做出是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决定。根据决定,单位报有关部门审批。五、人事关系已发生变动,编制、人事、工资等仍保留在单位的人员,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调动人员。工作人员调动,工资关系,编制手续仍在原单位,原单位公务交通补贴不予发放。人员调10离,公务交通补贴即停。根据《关于严格执行干部工作调动后及时转移工资关系的通

7、知》(晋组通字[2015]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接此通知后,尚未转移工资系的,必须在一个月内将工资关系转入现单位。原工作单位于本通知下发后的次月起停发其工资。凡多头或重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必须如数退还。第三条规定,今后,凡正式调动工作的干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在任职通知下发后的一个月内将其工资关系与行政关系、组织关系一并转入现工作单位,原工作单位于任职通知下发后的次月停发其工资。未按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及时转移工资关系的,不予办理其工资审批事项。六、2001年机构改革分流安置到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公务交通

8、补贴发放。根据《关于从市级机关分流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工资等问题的处理意见》(阳人社发[2015]76号)文件规定,对2001年机构改革中,从市级机关分流到事业单位的人员,经本人选择确定套改为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标准的,这部分人员范围不再变化,继续执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标准,享受机关工勤人员津贴、补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及其它福利待遇。在文件范围内的机关工勤人员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六、免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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