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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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目录[隐藏]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业务许可第三章 业务规则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业务许可第三章 业务规则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编辑本段]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54号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2、年8月4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  二○○八年六月三日[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3、国证监会)核准具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财务顾问机构(以下简称财务顾问),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第三条 财务顾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对委托人的申报文件进行核查,出具专业意见,并保证其所出具的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财务顾问的委托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配合财务顾问履行职责,并向财务顾问提供有关文件及其他必要的信息

4、,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财务顾问履行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委托人、其他专业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财务顾问实行资格许可管理,对财务顾问及其负责并购重组项目的签名人员(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进行自律管理。[编辑本段]第二章 业务许可  第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司净资本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  (三)建立

5、健全的尽职调查制度,具备良好的项目风险评估和内核机制;  (四)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二)实缴注册资本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三)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  (四)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控股股东、

6、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申请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前1年未发生变化,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具有2年以上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的执业经历,且最近2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七)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经验3年以上的人员不少于10人,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少于5人;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其他财务顾问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除应当符合前条第(二)至(四)项及第(七)项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3年以上从事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活动的执业

7、经历,且最近3年每年财务顾问业务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从事证券市场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5年以上的经验,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誉良好且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或者相关人员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应当另行成立专门机构。  第九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其他财务顾问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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