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论再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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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论再审证据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一)  为了维护判决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任何判决一经确定不得再行提起诉讼,这就是法学理论上的“一事不再审理的原则”。但是,如果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若不及时纠正加以改判,就违反了法院裁判的公正性。为了稳妥地解决这一问题,世界各国的法律都规定了纠正改判错误裁判的诉讼程序。在大陆法系的国家是里,一般将此程序分为“再审程序”与“非常程序”;在英美法系的国家里,没有“再审程序”,只有

2、与其相类似的“审判监督程序”;前苏联的法律规定与众不同,既有“再审程序”,又有“审判监督程序”,两者的区别是:“再审程序”,是指对确定裁判发现事实错误而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发现确定裁判有违背法律的错误而依法予以纠正的程序。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审判监督程序”而没有规定“再审程序”,根据理论界和有关部门的解释:“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时,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审判监督程

3、序并不是审判每一案件的必经程序,而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特别程序”。但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错案进行“再审”到底可以再审几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针,纠正错误裁判的案件,本着尽可能地挽回、减少由于错误判决或者裁定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使错判的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精神,只要有错误就得纠正,并无次数的限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一个案件经过多次再审的情况。如《法律日报》载,1992年6月23日晚9时许胡××一人在家玩录音机时,陈××敲开房门入内要与其发生性关系,不允便强行脱其衣裤,胡竭力反抗并哭叫。此

4、时胡的丈夫及其表弟一同由外面回家发现此情便与陈××扭打,胡××即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了案。7月1日胡××在家发现当时录音机开关未关,已录下6月23日晚事情发生时的声音,遂将录音带复制两盘后,一盘交县公安局承办人作为证据。1993年1月18日县人民法院以强奸(未遂)罪判处陈××有期徒刑3年,陈××不服提起上诉,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入狱服刑后,又以“与胡××属通奸关系”,并对录音带提出质疑为理由,提出申诉,并委托律师从县人民法院将案卷中的录音带借出,找到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有关人出证,证明录音

5、带中前部背景与案发时间的电视伴音不相吻合,遂向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要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这一理由,经再审改判陈××无罪。胡××对再审无罪判决不服,遂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提供帮助,县人民检察院反而以胡××构成诬陷罪,对其予以拘留管押。此后胡××申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再审时,胡××交出同样的另一盘录音带,经放听对比后,发现其后交出的录音带与案卷中保存的录音带前部的电视背景和屋内搏斗声音内容均不相同,经鉴定胡××后交的录音带为现场原来的录音带,前一录音带则被某些人做了变造处理。为此,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

6、定陈××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此案经过了一审、二审对陈××的犯罪作出肯定的结论,经过再审对一审、二审认定陈××有罪的结论作了否定,又经过再一次的再审,对有罪否定结论再加否定,也就是“对否定的否定”。从1992年6月23日发案,到1996年10月31日名誉侵权案的审结,共花了4年另4个多月时间,可算是时间长、影响大、教训多的一个典型案例。  从这个案件的处理可以看出,既不符合维护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也不符合维护法院裁判的公正性,给我们留下了一大堆需要冷静思考的问题。如审判监督程序中还有哪些制度不够完善;

7、如何加强监督制约机制;担负再审工作的审判人员的素质如何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观念如何增强;对司法人员的违法犯罪如何处理等等。  (二)  由于我国至今还未制定颁布证据法,有关诉讼证据问题只是在各类诉讼法中作了规定,刑事诉讼法中有8条,民事诉讼法中有12条,行政诉讼法中有6条,总共为26条,并且证据种类、鉴定结论等好几条是重复规定,可以说法律只对我国证据制度规定了一个粗略的框架,许多具体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与当前实践中的需要显得很不适应。刑事证据理论研究从建国以来特别是“文革”以后的十几年中发展很快,也取得了极其重大的成

8、就,这是法学界公认的,但对再审证据理论方面研究涉及甚少,形成一个薄弱环节,至今还有许多问题认识不统一,有待进一步讨论,尤其是多数人只注意了刑事诉讼各个阶段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共性问题的研究,而忽视了诉讼证据在各个阶段的个性研究,特别是对再审证据的特性研究,正因为为此,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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